穗交运规字〔2019〕3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一阶段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道路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局,广州交投集团,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市公路养护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和《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等规定,参照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广州市公路养护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广州市公路养护工程一阶段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经省交通运输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21日
广州市公路养护工程一阶段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市公路养护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和《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等规定,参照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广州市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区投资实施的公路一般养护工程。公路应急抢险工程可参照执行,但其桥梁拆除重建抢修工程和隧道抢修工程除外。
公路一般养护工程是指除技术复杂程度高、投资规模大的公路养护工程以外的其它养护工程。
技术复杂程度高、投资规模大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政府投资的连续长度超过5公里且建安费超过5000万元的公路路面结构改造类大修工程、公路中桥及以上的拆除重建工程、部或省专项补助且建安费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公路灾后恢复工程,以及企业投资超过1亿元的高速公路大修和专项养护工程,不包括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一阶段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组织完成验收。
第四条验收的依据: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或建设单位(养护管理单位)下达的任务书;
(三)设计文件(技术方案)及图纸;
(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五条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任务书)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开展监理咨询工作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工程检测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单位自检后,提出一阶段验收申请报建设单位审查。一阶段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开展监理咨询的项目,施工单位经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交一阶段验收申请。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一阶段验收申请或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并由检测机构出具工程检测报告。工程实体满足质量评定合格要求的,建设单位可签署意见先行交付使用。
(四)建设单位认为工程满足一阶段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一阶段验收。
(五)通过一阶段验收的合同段,建设单位应及时颁发《公路养护工程一阶段验收证书》(见附件1)。
(六)工程或合同段一阶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公路养护工程一阶段验收报告》(见附件2)。
第七条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或任务书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开展监理咨询的,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还需审查检测单位出具的工程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项目是否通过一阶段验收做出结论。
第八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一阶段验收。项目所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等视情况参加验收。
第九条一阶段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定用表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附录K《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执行,合格判定标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3.2.5条款、3.3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一阶段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缺陷责任期满且工程经检查无质量缺陷,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第十二条对通过一阶段验收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天内将验收结果(含公路养护工程一阶段验收报告)向项目所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通过一阶段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文件,报项目所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的一阶段验收有异议的,在收到公路养护工程一阶段验收证书或公路养护工程一阶段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我市相关要求,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起试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