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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2-09 16:0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文件要求,建立全覆盖、标准化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广州市出台《广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应用、权益保障、附则等内容,共5章23条。其中:

  (一)在“总则”部分,明确开展广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评价对象、概念定义、基本原则以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二)在“信用评价”部分,明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数据来源范围、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评分维度、评分方法、评价等级划分以及评价结果更新频率。

  (三)在“评价结果应用”部分,明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通过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与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享;鼓励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参考应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根据信用评价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同时,明确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四)在“权益保障”部分,明确信息安全和鼓励信用修复相关要求,并提出企业自主上报的增信信息,经部门确认后可纳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规则。

  (五)在“附则”部分,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本办法的制定主体、有效期限。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突出亮点

  (一)推动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各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直接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综合运用公共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和风险因素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有效提升监管的靶向性、精准性,真正让守信者“降成本,减压力”,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

  (二)营造诚信自律的市场环境。鼓励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推动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同时在开展财政资金扶持、落实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评先评优等工作时,可以参考使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动企业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引导形成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

  (三)突出包容审慎监管。明确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合理运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四)评价结果更新及时。明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基于企业的遵纪守法、履约践诺、资质荣誉、社会责任和监管风险等五个维度,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评分细则中规定的评价指标和权重设置,自动综合计算得分。评价结果分为A、A-、B+、B、B-、C+、C、C-、D 共9个等级。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每日更新,若出现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即时更新。

  (五)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充分。一是明确广州市行政区以外登记注册而在我市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可参考国家、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解决监管部门对外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问题。二是评价结果仅在政府部门内部共享,不对外公开,减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同时根据公共信用信息查询规则,第三方如需查询其他企业评价结果,需取得查询对象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保障评价结果不被冒用滥用。三是明确应当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企业完成信用信息修复后,及时调整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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