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密山:活用信用惩戒措施 促失信人履行义务
来源:密山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12-04 15:12
黑龙江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杨某介绍,分别于2020年12月12日及2021年2月24日与福州某米业有限公司签订大米购销合同,黑龙江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20年12月13日和2021年2月24日向福州某米业有限公司交付大米112吨,合计金额392000元,后经索要,至今未予偿还,故黑龙江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中,黑龙江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杨某也拖欠其粮款为由追加杨某为本案被告,并同意由杨某承担全部粮款的给付责任,不再向福州某米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经密山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杨某给付黑龙江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24601元。从2022年2月起,每月给付欠款20 000元,至欠款本金还清为止,于每月的25日前付清。杨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定给付义务。2023年9月12日,密山市某有限公司向密山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杨某,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杨某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于是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杨某列入失信、限高人员。杨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其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于是执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法院,经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近日,杨某已向申请人履行了13万元的欠款,余下部分同意分期履行,本案执结完毕,双方当事人均感到满意。
密山法院执行法官在案件执行中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结合执行强制措施,案件在短时间内得到快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