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真正用法治的力量塑造诚信文化,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让“失信受罚”和“守信获益”真正成为社会共识?近年来,通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两级法院开具的《结案证明书》《自动履行证明书》等,既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又能消除主动履行被执行人的不良影响。
自动履行证明书,帮助艾某成功贷款
“有了这份证明书,贷款的事就能顺利办结了,合作社的经营也不会受到影响了。”麦某(化名)接过《自动履行证明书》,如释重负。
喀什某农牧业有限公司与疏附县某农民合作社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疏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疏附县某农民合作社于2020年12月24日前偿还喀什某农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受新冠疫情影响,该合作社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疏附县法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麦某抱着侥幸心理,认为疫情期间法院拿他没办法,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逃避法院的执行。
合作社的经营受到影响,贷款受阻后,麦某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到法院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麦某的申请,2021年1月29日疏附县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正向激励措施,向该合作社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麦某也成功从银行获得了贷款。
结案证明书,帮助企业修复信用
良好的法治环境无疑能够为企业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性保障。湖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了一份某建筑施工项目外管网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将该项目外管网及附属工程(第一期)建设工程发包给湖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施工,以上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孙某某。合同签订后,孙某某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将合格工程交付给了喀什某房地产公司投入使用。但一直未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也不支付工程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某某将湖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湖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17887327.66元。经喀什中院一审,自治区高院二审,判令一审三被告向一审原告孙某某支付工程款1566504.03元、利息279034元。
终审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孙某某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第一时间依法向一审三被告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表示愿意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并于当天将执行标的1932708.15元打进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账户。
履行还款义务后,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喀什中院提出尽快开具结案证明的请求,以尽快消除其在银行放贷方面的不良影响。考虑到被执行人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地房产企业,在其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后,银行系统自动过滤并限制为其公司发放贷款,导致其开发的房产项目不能为业主办理贷款,也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鉴于此,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尽量缩短执行期限,为其办理结案证明手续,对此案做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文明执法有担当,温情执行暖人心
“麦某,我们现在对你宣布预拘留决定书,要求你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否则,我院将对你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这种“惩戒预警”是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借鉴的新型举措,对被执行人起到告知、提醒、警示作用,这不仅能给被执行人给予一定的缓冲期,也能节约司法资源。在2023年暖春执行专项行动中,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向多个案件当事人发出《预拘留决定书》,6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款义务3.7万余元。
2023年3月,在一起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虽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主动主动提议将自己名下的车辆进行拍卖,用于支付欠款。疏附县人民法院考虑到倘若进入拍卖程序处置该车辆,被执行人则要支付相应的评估、拍卖等费用,无疑会增添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执行干警在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依法采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更加高效、快捷的执结了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强制执行是一把双刃剑,对失信被执行人确实应当让其受到“处处受限”的警戒和惩罚,而对于能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来说,也应当有相应的正面激励机制。喀什地区两级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尽量采取温和的执行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如执行干警在拘留被执行人时,注意到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在身旁,将被执行人带出门外再戴上手铐将其带走;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发放“守法光荣”证明书;通过“以物抵债”促进案件执行等等。将文明执法、善意执法的理念已贯穿执行工作全过程、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