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www.gz.gov.cn)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门户网站(lsj.gz.gov.cn)同步公布《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及实施细则(下称《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这两份规范性文件,明确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将采用个人条件和社会贡献积分、梯次享受公共服务的机制,从制度上规范构建起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1+N”制度框架。这是广州市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际举措,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东要“四个走在全国前列”讲话精神的实际行动,对于不断满足来穗人员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的出台是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和《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借鉴国内超大城市外来人口服务管理的做法,旨在推进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以积分制为办法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通过制订科学的积分指标体系,按个人自愿和属地申办的原则,将个人条件和社会贡献情况换算成积分,再将积分与公共服务挂钩,按积分高低享受公共服务,从而达到提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来穗人员市民化、保障来穗人员合法权益的目的。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对象,积分的申报、认定、排名、调整、查询、注销,积分申请人凭积分排名或凭分值享受的服务和权益,对积分制管理异议的处理等。《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共18条,核心内容是指标体系和分值表。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3类12项组成。基础指标由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文化程度、年龄状况等4项组成;加分指标由技术能力、创新创业、特定职业与服务、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励等6项组成;减分指标由信用情况和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2项组成。
指标体系中指标分值的设置主要包括:一是设置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对居住证每满1年计3分,指标分值上不封顶,是为了体现在穗居住时间越长积分越高的政策导向。对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一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对申请人或申请人夫妇共同在从化区、增城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增加5分,是为了体现贯彻落实全省城市工作会议关于“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的要求,有助于通过加强落户引导实施中心城区“抽疏”战略,使城市人口分布更加合理。二是设置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在穗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计1分。此指标分值上不封顶,是为了体现就业时间越长积分越高的政策导向,体现了其工作经验、稳定就业和融入广州的适应能力。三是设置文化程度指标,是为了吸引和留住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增添城市活力。四是设置年龄指标,年龄分值向青年人口倾斜,是为了优化广州人口年龄结构,缓解广州人口老龄化进程。五是设置技术能力指标,是为了突出向技能人才倾斜,旨在引进广州先进制造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六是设置创新创业指标,是为了鼓励人才在穗创新,吸引人才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是设置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服务行业指标,是为在城市必需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的来穗人员(如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建立融入广州的通道,稳定城市必需的公共服务领域员工队伍。八是设置社会服务和公益指标,是为了对做出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来穗人员给予一定的鼓励,发扬雷锋精神,弘扬社会正能量。九是设置纳税情况指标,是为了鼓励人才在穗创业,向创业成绩优异、社会贡献明显的人才倾斜。十是设置表彰奖励指标,是为了鼓励来穗人员在穗建功立业,向在广州工作期间获得的奖励的来穗人员倾斜。十一是设置减分指标,主要包含信用不良记录、偷漏税行为、受到治安处罚、受过刑事处罚等扣减分数上不封顶,是为了体现诚信守法的政策导向。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及实施细则体现了四大创新亮点:一是创设了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1+N”制度框架。将现在由各单位分别实施的积分制入户、积分制入学、积分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统筹起来,统一制度框架,使用同一积分指标体系、统一操作流程。二是构建了来穗人员凭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模式。设计了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3部分积分指标体系,较客观公正地依个人条件和社会贡献进行积分,在公共资源相对紧缺的领域,实行积分与公共服务挂钩。三是通过指标设置体现政策导向。为助力我市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和枢纽型网络城市建设,在具体指标中,对创新创业人员、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人员给予加分,利于吸纳各类技能人才,对文化程度较高的和年轻人设置了相对高的分值,有利于我市优化人口素质结构。四是采用“互联网+”方式实现全程信息化服务。各部门依托同一信息系统开展“一网式”积分服务工作,对来穗人员积分进行审核认定,既方便群众办事,又提高工作效率。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表示,《规定》出台后,来穗人员可凭积分享有各类公共服务,其中符合积分制入户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申请积分制入户,具体入户分值按当年指标计划确定,《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纳入广州市迁入户政策体系,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符合积分制入学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位,具体入学分值由各区按指标计划确定,其中积分指标体系中减分指标的减扣积分不适用于“为随迁子女申请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位”的公共服务;符合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承租分值按我市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请人可凭积分享有的其他公共服务内容及对应的分值和条件,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予以确定,并根据全市或各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需要予以调整。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备注 |
基础指标 | 1 | 合法稳定住所 | 1、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每满1年计3分; 2、在广州市累积居住年限: (1)合法产权住所(10分);申请人或申请人夫妇共同在从化区、增城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再增加5分; (2)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1、在广州市投亲靠友,可视为零租金租赁住房。 2、既有合法产权住房、又有合法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计分。 |
2 | 合法稳定就业 |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计1分。 | 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 | |
3 | 文化程度 | 1、本科及以上学历(50分); 2、专科(含高职)(35分); 3、高中(含中职)(20分)。 |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 |
4 | 年龄 | 1、18-30岁(30分); 2、31-40岁(20分); 3、41-45岁(10分)。 | 动态调整,不予叠加。 | |
加分指标 | 1 | 技术能力 | 1、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30分); 2、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三级(20分); 3、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10分); 4、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10分)。 | 职业资格,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或认定而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
2 | 创新创业 | 1、近5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且专利申请地址在广州市辖区内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 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20/(人数+1)计算,发明人为第一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40分。 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10/(人数+1)计算,发明人为第一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属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专利按5/(人数+1)计算,设计人为第一设计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 |
3 |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服务行业 | 1、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20分); 2、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10分)。工作每满1年再加计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过30分。 | ||
4 | 社会服务和公益 | 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2分)或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计1分)。以上各项1年内计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 ||
5 | 纳税情况 | 1、对普通劳动者,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1)1-3万元(含1万元,不含3万元)(4分); (2)3-6万元(含3万元,不含6万元)(8分); (3)6万元以上(含6万元)(12分)。 2、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纳(1)5-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4分); (2)10-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8分); (3)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2分)。 | 1、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 |
6 | 表彰奖项 | 1、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2、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分); 3、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含道德模范、广州好人)(10分); 4、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 | 1、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 2、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 | |
减分指标 | 1 | 信用情况 | 信用不良记录,每宗减5分。 | 1、适用于在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2、此减分指标积分不适用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
2 | 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 | 1、近5年内,有偷漏税行为,每次减10分; 2、近5年内,受到治安处罚,每次减10分; 3、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积分制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及不得享受仅申请人享受的其他公共服务。 | 此减分指标积分不适用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
注:为鼓励区域创新,各区可在本指标体系之外,根据本区特点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设立补充加分指标,补充加分指标的总分值不超过30分。补充加分指标只适用于由本区提供且在本区内享有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