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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有关提醒事项的通知(定稿)
来源: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4-30 10:04

  关于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有关提醒事项

  的通知


  根据“信用中国”网站工作要求,现就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以下简称信用修复)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信用中国”网站已于2024426日调整更新《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明确安全生产、消防领域最短公示期为一年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标准如下:

  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针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如给予单项违法行为10万元(含)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没收非法财务价值10万元(含)以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车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形。

  消防救援机构在其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做出的严重消防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如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违反消防法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3.5万元(含)以上罚款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消防法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3.5万(含)以上罚款或者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

  二、根据国办〔202049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58号令,在“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信用修复,不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三、信用修复“材料二”缴款凭证是指缴纳罚款的收据或电子票据(缴款书和支付截图不能作为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主体可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网站-缴费结果一栏输入缴款书上的缴款识别码或支付截图上的通知书号码获取电子票据。

  四、信用修复过程中材料不符合要求被审核退回的,“信用中国信用修复”的告知短信将提示办理状态为“未受理”,具体退回原因可点击该短信相关链接查看备注一栏的具体意见。


  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429


附件:关于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有关提醒事项的通知(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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