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1月5日,16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符合超大城市监管需求特性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
据悉,全市超189万存续企业全部纳入评价,《办法》以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为基本导向,基于企业的遵纪守法、履约践诺、资质荣誉、社会责任和监管风险等五个维度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运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或综合运用公共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全市超189万存续企业全部纳入评价
据介绍,《办法》以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为基本导向,合理设计指标和权重系数,全市超189万存续企业全部纳入评价,结果每日动态更新,评价结果符合客观实际。
根据《办法》,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基于企业的遵纪守法、履约践诺、资质荣誉、社会责任和监管风险等五个维度,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评分细则中规定的评价指标和权重设置,自动综合计算得分。评价结果分为A、A-、B+、B、B-、C+、C、C-、D 共9个等级。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出现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即时更新。
如何确保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受到充分保障?《办法》明确外地企业可参考使用国家或省评价结果,解决外地企业监管依据不足问题;要求评价结果在政府部门内部共享,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强调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监管方式。
对评价等级低、风险相对较高的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为推动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运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或综合运用公共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有效性。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内的共享。目前,评价结果已试行嵌入“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支撑监管部门合理确定不同等级企业抽查频次,对评价等级低、风险相对较高的适当加大抽查力度,对评价等级较高、风险相对较低的适当减少抽查,有效提升抽查监管的靶向性、精准性,真正让守信者“降成本,减压力”,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时,可以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分级分类评价指标,根据信用评价等级高低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同时在开展财政资金扶持、落实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评先评优等工作时,参考使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动企业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引导形成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
《办法》还提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合理运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应当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安全保护
如何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安全?《办法》明确,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后,市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应当根据更新后的信用信息,及时调整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