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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2-11-29 15:11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一个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能够给投资者带来安全感和信心,是影响招商引资和百姓干事创业的重要因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只有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和服务时坚持法律至上,才能确保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使企业免受不确定因素带来的担忧。

  坚持法律至上,要将法律作为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根本遵循。要依法规范和限制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进一步完善权责清单,确保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要进一步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确保公权力机关办事依法依规,确保任何人都不得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人民法院要持续开展有关破坏营商环境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专项整治活动,对于侵权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级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必须依法进行,确保政策承诺以及签订的各类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立足实际,认真履行和市场主体签订的各类招商引资协议。

  坚持权利本位,要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坚持权利本位,就要将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而非其应履行的义务放在首要位置,增强权利保障意识,构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权利保障体制机制,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另外,在制定、解释、适用有关法律规则时要坚持权利本位,科学运用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各种解释方法,不断在规则制度和市场主体诉求之间往返,最大限度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在市场经济领域,要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进一步完善负面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不干预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

  坚持程序公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和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正当程序。提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其关键是守规则、重程序。要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完善执法程序。现代法治是实体法治和程序法治的统一,不仅重视实体公正,也强调程序公正。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征求相关市场主体的意见,确保决策尤其是涉及营商环境的决策科学合法管用;另外,在作出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更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保障市场主体的程序性权利,告知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和申辩,要按照正当程序原则,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保证市场主体的权利以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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