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高效办好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业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信用修复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5月17日
广州市高效办好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3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化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改革 办好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信用〔2024〕128号)等有关要求,完善市信用平台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以及其他部门间信用修复信息互认同步机制,办好信用修复“一件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国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有关部署,以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和数据共享机制,规范开展失信信息公示,实施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实现信用修复流程最优、成本最小、体验最佳,积极服务企业“降本增效”,助力营造产业友好型、企业友好型、企业家友好型营商环境。
(二)主要目标。2024年6月底前,市信用平台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建立完善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落实新机制要求,形成权责清晰、协同联动、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持续提升信用修复效能,市信用平台对企业提交的符合修复条件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初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信用修复职责分工。一是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市级初审。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修复申请;个体工商户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在信用广东网站提出修复申请。二是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由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单位负责受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将失信主体移出名单。三是申请提升行业信用评价等级的,由相关评价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按照本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进行核查后决定是否调整信用评价等级。四是申请其他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的,由相关信息认定机关负责受理。(具体分工详见附件1)
(二)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指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完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引(含信用评价等级提升)(见附件2),明确相关前提条件、办理形式、材料清单、修复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依托信用中国(广州)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穗好办”APP等线上线下渠道进行公布,最大限度便利各类主体办理信用修复事项。鼓励各区及有关部门依托行政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等载体为企业群众提供线下信用修复咨询、出具行政处罚履行义务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等服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及有关部门负责)
(三)规范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和失信信息公示。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除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外,其他资料不得作为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据。无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作为认定依据的信息,不得作为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广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其他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已经公示的要及时予以撤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牵头,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负责)
(四)完善信用修复数据共享机制。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对信用修复数据共享提供支撑,保障信用修复数据在“一网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完整交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每日共享各自系统产生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含市场监管领域较低数额罚款的处罚到期撤销公示的信息),实现两个系统同步修复。各行业部门要及时将移除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更新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同步至市信用平台网站。(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
(五)建立信用修复结果互认数据同步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汇总全市各类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结果数据,在“一网共享”平台编目挂接并每日更新。市区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要及时通过“一网共享”平台获取信用修复结果数据,将本部门已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在门户网站退出公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市信用平台网站修复结果数据同步,并指导市区相关部门做好修复结果互认、数据同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负责)
(六)建立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机制。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在对执法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出具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时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模板见附件3),告知信用修复的政策要求、修复条件和办理流程等,引导各类主体积极主动开展信用修复,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环境。(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牵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负责)
(七)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信用主体对信用平台网站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重复公示、不应公示、超期公示”等情况而提出异议的,信息认定部门应于规定时限内核实并反馈情况。信息认定部门发现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应按照主动异议程序及时提请撤销原公示信息。对于因第三方市场化平台未及时更新信用修复数据,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等活动可能受影响的,可提请市信用办(市发展改革委)经信息认定部门核实后,出具《信用修复证明》,证明相关主体已完成信用修复情况。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领域、跨层级协同共治机制,推动解决异地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等难题。(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负责)
(八)持续推进失信主体治理退出。加大严重失信名单主体治理力度,引导推动“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司法判决,退出失信名单。全面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全领域智慧监管模式,依法对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予以吊销,净化市场环境。加强对高频失信行为企业提醒督促,推动相关经营主体加快失信行为整改。(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办好信用修复“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建立完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相关任务落地落实,不断提高信用修复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考核指标。
(二)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按依法、公益、便民、高效原则开展信用修复工作,负责办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对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申请办理信用修复的主体应诚实守信,一旦发现伪造、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记入公共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大宣传服务。采取政策辅导、咨询交流、“云讲堂”多种形式做好信用修复“一件事”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修复政策,助力经营主体清晰掌握信用修复政策适用、流程操作等,高效办理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业务,降低信用修复制度性成本,营造利企便民的社会氛围。
附件:
2. 广州市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引(2024年版).wps
【政策文件】https://www.gz.gov.cn/gzzcwjk/gzdata/content/post_96662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