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政数规字〔2024〕1号
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1〕13号),我局修订了《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专此通知。
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4年4月6日
附件
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
第一条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服务管理机制,引导企业诚信竞争,营造公平、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评分细则。
第二条在接入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参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自然资源交易(以下简称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当事人的信用评分,适用于本细则。
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务、园林林业、农田建设、能源电力、轨道交通和民航工程等行业。
自然资源交易领域分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矿业权交易等行业。
第三条评分指标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三级指标为具体的计分指标。
一级指标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跨区域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下设6个二级指标,包括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行政管理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守信激励措施清单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下设3个二级指标,包括诚实守信事前承诺信息、不良交易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
跨区域信用信息下设1个二级指标,即跨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
第四条信用评分采用加权平均评分方法,每个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具体指标及其权重说明见附件1。
第五条按照分领域、分行业进行信用评分,同一被评分主体参与多个领域、多个行业的,按其参与的领域和行业赋予不同的信用分值。
评分结果采用百分制,最低分0分,满分100分。
第六条每日一评。对当日零时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办法》规定的评分信息来源和范围所归集到的信用数据,由系统自动进行评分计算,并于当日8时前公示到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
如遇重要系统通信网络故障、服务器物理故障、系统遭受网络攻击、重要系统迁移等重大突发性事项导致采集最新数据失败,系统将启用重大突发性事项发生前一天的数据进行评分计算;重大突发性事项处理完毕后,按正常程序采集数据进行处理。
第七条计分在三级指标上开展,三级指标分为基准项、加分项、扣分项、相关单位评价信息四类;被评分主体在基准项得分的基础上,如满足加分项、扣分项的条件,进行加分、扣分,从而形成对应二级指标的分值;如三级指标标明取相关单位评价信息,则取该相关单位的评分作为对应指标分值。各二级指标根据其分配的权重,汇总得出一级指标的分值,一级指标根据其分配的权重汇总得出最终得分。具体计分规则见附件2。
(一)基准项是该指标的初始分项。若该指标仅存在加分项,基准分设定为60分;若该指标仅存在扣分项,基准分设定为100分;若该指标同时存在加分项和扣分项,基准分设定为80分。
(二)加分项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明确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实施信用加分的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当事人作出诚实守信事前承诺的;
对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当事人的履约评价中,验收情况、整体绩效评价为“好”的。
满足以上情形的,则按对应分值加分,同类事件触发多次,按照次数累加计算,最多加至100分。
(三)扣分项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行政管理信息中的行政处罚信息;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不良交易行为信息;
对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当事人的履约评价中,验收情况、整体绩效评价为“差”的,以及不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合同、不按期履行完合同或存在其他违反招投标文件(公告)、合同约定事项的。
出现以上情形的,则按对应分值扣分,同类事件触发多次,按照次数累加计算,扣到0分为止。
加分项、扣分项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更新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相关单位评价信息包含三类:一是公共信用主管部门作出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分;二是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或授权组织依据行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对被评分主体在本行业信用评价、不良交易行为、履约评价方面提供的评分;三是有合作协议的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的该地区对交易当事人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分。相关单位评价信息的具体评分方法及基准项、加分项、扣分项等评价指标设置,均由该单位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信用信息超过有效期限的,或已修复的,不再纳入信用评分。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