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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评分细则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2-09 16:02


穗发改规字20233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的《广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穗发改规字〔20231号),我委牵头制定了《广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21


广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评分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关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依据《广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评分细则。

  第二条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遵循以下评价原则:

  (一)依法依规。开展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相关评价结果的应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防止不当使用。

  (二)全面覆盖。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当覆盖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所有存续企业(除登记注册状态为注销、吊销、迁出、撤销的企业外),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客观公正。从多个维度设计具有代表性、对企业公共信用水平有影响的指标,科学合理设定分值权重,综合反映企业公共信用水平。

  第三条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由遵纪守法、履约践诺、资质荣誉、社会责任和监管风险5个一级指标构成,并细分为15个二级指标:

  (一)遵纪守法指标,包含行政执法”“司法裁决” “行业领域重点关注名单3个二级指标,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履约践诺指标,包含合同履约评价”“承诺践诺”“拖欠公共事业费用3个二级指标,反映企业合同履约和守信践诺等情况。

  (三)资质荣誉指标,包含国家综合信用评价优”“表彰奖励守信激励”“资质认定4个二级指标,反映企业获得荣誉资质等情况。

  (四)社会责任指标,包含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纳税信息2个二级指标,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

  (五)监管风险指标,包含国家综合信用评价差”“变更风险”“关联失信3个二级指标,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和稳定性。

  具体指标内容及分值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评分规则,运用模型算法自动计算。

  (一)第一步,判断评价指标的基本特征。根据指标数据对输出结果的影响,将评价指标的基本特征分为正向相关和负向相关两类。

  (二)第二步,确定指标权重。邀请政府部门、信用领域专家、法律专业人士和企业代表等共同参与,运用大数据技术、层次分析法和德尔菲法综合分析指标权重,通过AHP分析软件进行矩阵运算,确定指标权重系数。

  (三)第三步,计算指标得分值。根据指标基本特征评价数据的分布情况以及对公共信用状况的影响程度,对数据进行处理,计算出指标得分值Xn

  (四)第四步,综合计分:

  转存图片

  其中,Xn为指标得分值;m为指标项数。

  第五条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采用千分制,基础分为750分,根据正向和负向相关指标加减分。具体等级划分及释义如下:

序号

分数区间

等级

等级释义

1

[800,1000]

A

公共信用综合状况极好

2

[780,800

A-

公共信用综合状况优良,评价期内未发现公共信用负面记录或存在较少且轻微负面记录

3

[760,780

B+

公共信用综合状况良好,评价期内未产生较严重情形负面记录或存在少量轻微负面记录

4

[730,760

B

公共信用综合状况较好,评价期内未产生较严重情形负面信用记录或负面记录较少

5

[720,730

B-

公共信用综合状况尚好,评价期内未产生严重情形负面信用记录

6

[700,720

C+

公共信用综合状况一般,评价期内存在较严重情形负面信用记录或负面记录较多

7

[680,700

C

公共信用综合状况欠佳,评价期内存在严重情形负面信用记录或负面记录多

8

[640,680

C-

公共信用综合状况较差,评价期内存在严重情形负面信用记录且负面记录较多

9

[400,640)及直接判定

D

公共信用综合状况差评价期内存在多项严重情形负面信用记录

  企业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

  第六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以及实际监管要求,需对本细则进行调整的,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程序予以修订

  第七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026131日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文件:https://www.gz.gov.cn/gfxwj/sbmgfxwj/gzsfzhggwyh/content/post_8783426.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gz.gov.cn/zfjg/gzsfzhggwyh/zcjd/zcjd/content/post_8789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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