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府规〔2021〕1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河区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
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基层廉洁建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股东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济联社)、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且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岭、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是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农村集体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台账,并进行年度盘点。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侵犯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天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录入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以及监督平台的使用情况;
(二)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开展集体资产管理;
(三)监督交易进程、合同签订以及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四)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五)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新增或变更资产资源台账、合同台账信息;
(六)调查处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台账建立和年度盘点,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并指定该街道的交易管理机构。
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交易管理工作;
(二)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资产资源台账、合同台账等信息录入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并对农村集体提交的资产资源台账、合同台账等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审核;
(三)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审核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交易资料;结合区域产业布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产业引导,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交易项目的性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指导农村集体根据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四)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五)监督、提示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六)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七)调查处理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八条 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是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其运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设、管理和维护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
(二)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协助做好涉及区域产业布局交易项目的交易指导工作;
(三)制定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流程、交易文件范本;
(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交易资料;
(五)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对竞投意向人资质进行形式审查;
(六)提供农村集体资产公开竞投交易场所,并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七)指导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合同签订,并对区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项目全部交易过程资料进行归档和保管;
(八)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并按规定对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名单进行管理;
(九)协助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九条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以下简称“联社工作站”)是本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经济联社集体资产动态管理,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数据信息录入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并上报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审核;
(二)指导本经济联社编制资产交易申请资料,并将交易申请资料提交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交易资料录入平台,发起交易;
(三)负责本经济联社的协商谈判交易和协议续租交易,并将相关资料录入平台,交易完成后对本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资料归档和保管;
(四)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联社工作站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经济联社董事长负责制。
第十条 农村集体应当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开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信息,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合同台账,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合同台账、财务收支情况录入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对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交易管理及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应当通过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出租等重大交易项目也可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经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查符合政策的,由农村集体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确定合作单位。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公开竞投、协商谈判、协议续租。
公开竞投包括现场竞投和网上竞投两种方式。其中,现场竞投可采取举牌竞投或书面报价方式进行竞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鼓励优先采用网上竞投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竞投人,不得对潜在竞投人实行歧视待遇。
农村集体可根据交易项目特点与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竞投人资质要求,并经经济联社股东代表大会或经济社股东(户代表)大会专项表决通过。
法律、法规、政策等对竞投人资质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的方式交易:
(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公益事业项目和社区居委会、社区垃圾站、卫生服务中心、变电站、邮政所等公共配套服务项目;
(二)地铁、市政建设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
(四)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临时性摊档、合同总金额1万元以内的物业(土地)等“短小零散”资产出租项目;
(五)旧村全面改造、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及其他专项整治等改造清拆前过渡阶段临时出租的项目;
(六)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外的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的项目,交易完成后不得改变项目用途。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的项目,必须将最后一次发布的交易文件作为协商谈判的条件,且不得损害集体利益。
拟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的,由农村集体拟定交易文件,报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并经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录入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后方可实施。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的项目,可由经济联社股东代表大会或经济社股东(户代表)大会授权委托经济联社领导班子成员会议或经济社理事会成员会议具体执行。
第十六条 采取协议续租方式交易的,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原合同到期前一年内方可发起续租交易;
(二)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续租资产进行评估;
(三)续租价格参考评估价并结合周边同地段市场价确定;
(四)在原租赁物基础上新增的建(构)筑物,应当纳入续租范围;
(五)由农村集体拟定协议续租交易文件,报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并经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录入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建设用地合作建设项目中,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含建设期限);属于工业、仓储及其他非住宅用地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含建设期限)。
农村集体依法拥有合作建设地块使用权(经营权)的年限少于上款规定年限的,合作年限不得超过农村集体依法可使用的年限。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应当向所在街道交易管理机构申报交易意向。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区域产业布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产业引导,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安全生产等提供指引。
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在收到农村集体交易意向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情况复杂的,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文件,并进行民主表决。交易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交易资产的详细信息(含产权现状、消防现状、地理位置、用地性质和现状照片等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质要求;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因竞得人原因未签订合同的,竞得人交易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六)合同期限及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
(七)其他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交易保证金数额不得高于合同总金额的2%或首年租金(以交易底价计算)的30%。
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高于合同总金额的10%或首年租金(以成交价计算)的30%。
交易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农村集体在上述范围内民主表决决定。
第二十条 拟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基本参考来确定交易底价。评估程序必须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符合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和以下情形的公开竞投交易项目可不作资产评估要求,由农村集体参考周边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
(一)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且年租金10万元以内的物业、其他未利用地出租交易项目;
(二)面积10亩以下且租赁期限5年以内的农用地(耕地、荒地、林地等)出租交易项目。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重大交易项目,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方式:
(一)集体建设用地、房产物业等资产出让或转让交易;
(二)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合作建设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的合同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出租类交易;
(四)合同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协议续租交易;
(五)需实行“四议两公开”的其他重大交易项目。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重大交易项目必须由经济联社股东大会或经济社股东(户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一般交易项目决策实行层级民主表决程序:
(一)下列交易项目由经济联社股东代表大会或经济社股东(户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1.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的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出租类交易;
2.协商谈判交易;
3.合同总金额1亿元以下的协议续租交易;
4.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产物业以外的原值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出售、出让或转让;
(二)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的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出租类交易项目由经济联社领导班子成员会议或经济社理事会成员会议确定,会议过程应当有监事会成员列席监督;
(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交易项目的审议,必须一事一审议。审议表决事项必须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执行。会议决议和实施结果要及时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以内向街道交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相关表格、文件,包括:
1.《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预登记表》;
2.经民主表决通过的《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
3.《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情况表》及决议记录;
(二)农村集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若为公司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
(三)标的物现状图片资料或四至图。
(四)标的物权属有效证明材料。
(五)交易项目的《评估报告书》或《估价报告书》。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超过180日未提交的,必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农村集体需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基本情况的真实性、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民主表决程序的合规性、竞投人资质要求设置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平性等。审核完毕,将资料提交区交易中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审核的应当书面告知农村集体。如交易项目需征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间不包含在上述5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四条 区交易中心应当审核交易资料的完整性、民主决策程序的合规性、竞投人资质要求设置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平性以及产权、消防等项目信息披露情况。资料齐全的,区交易中心应当5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农村(社区)集体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天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等信息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应当同时在其信息公开栏(“三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基本概况(含产权现状、消防现状、地理位置、用地性质和现状照片等信息);
(二)交易底价、递增幅度及合同年限等;
(三)竞投人资质要求;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六)因竞得人原因未签订合同的,竞得人交易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七)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
(八)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九)合同履约保证金;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交易公告期限标准如下:
(一)合同总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出租类交易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二)农村集体资产出让、转让、合作建设项目或合同总金额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出租类交易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天;
(三)合同总金额10亿元以上的交易项目,交易公告期限为60天。
交易公告发布当天不计入交易公告发布期限。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间,无正当理由,农村集体不得撤销交易或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销交易或变更交易信息的,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区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由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加具意见。区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发布撤销交易或变更交易信息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间,与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交易项目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由农村集体负责与异议方进行沟通协商,街道交易管理机构给予指导、协助;竞投意向人就交易信息提出疑问的,由农村集体予以答疑。
农村集体与项目异议方进行沟通协商期间,由区交易中心做出中止公告的决定并予以公告,中止公告期间项目中止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不影响项目的正常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申请,区交易中心做出撤销中止公告的决定,根据项目中止时所剩的公告期限天数继续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
第二十八条 竞投意向人应当按交易公告要求向区交易中心提交资料报名,交纳交易保证金,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区交易中心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
第二十九条 区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公告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
交易完成后,区交易中心应当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并将交易结果在广州市农村(社区)集体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天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等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农村集体还应当在其信息公开栏(“三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三)竞得人;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采取协商谈判、协议续租等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由农村集体将交易相关资料提交区交易中心,区交易中心及时公示交易结果。
第三十条 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合同签订的指导工作。
因特殊情况,农村集体和竞得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农村集体和竞得人达成一致意见,经所属经济联社、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延期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交易失败的项目,农村集体可以在不变更原有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已完成交易的项目,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且原交易文件的民主表决时间仍在180天有效期之内,经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变更交易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申报交易意向。
第三十二条 签订合同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
第五章 交易规则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四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交易管理机构同意,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做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事实依据证明而其他相关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由区交易中心代收、代管。一份保证金只能参与一宗交易的竞投。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目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区交易中心一次性全额返还竞投人;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区交易中心一次性全额返还竞得人,或按照交易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或其他保证金。
如竞得人拒签《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或在竞投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原因,竞得人未按时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区交易中心按公告约定一次性全额转给农村集体,由农村集体全权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管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资产交易、合同履约等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告知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评价差的竞投人和承租(承包)人,通知交易服务机构限制其参与竞投。在天河区范围内,竞投人或承租(承包)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不良行为名单:
(一)一年内累计5次不签到入场的;
(二)一年内累计5次签到入场但是不报价或无效报价(低于交易底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导致交易失败的;
(三)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四)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行为的;
(五)在成功竞得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确认书的;
(六)在成功竞得后,无正当理由推翻成交价或拒绝签订合同的;
(七)履约过程中,未经农村集体同意,累计3次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八)合同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还标的物的;
(九)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拟将竞投人或承租(承包)人列入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不良行为名单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资料。已被列入信用评价不良名单的,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告知相关单位3年内不得解除其信用评价不良行为名单。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监督小组见证监督。监督小组由经济联社领导班子成员或经济社理事会、监事会及街道交易管理机构、监察站等4名以上成员组成。
监督小组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交易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交易关系利害人对交易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农业农村局、街道办事处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有效投诉后,60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纠纷,有仲裁约定的,可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经济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奖惩依据。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建议扣减薪酬或绩效奖励、建议罢免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进入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四)未按规定对拟交易资产进行评估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街道交易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检举揭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利益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区供销联社社有资产可参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程序进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交易。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合同总金额,均以交易底价计算。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穗天府规〔2017〕4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