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城管规字〔2021〕1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沙区城市管理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协会,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2月31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运输秩序,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综合评价管理是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运输活动中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所形成的综合评价管理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以下简称《处置证》)的企业。
诚信综合评价以一个自然年度为周期。自企业领取《处置证》之日起,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管理。
第四条 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扣分标准、扣分程序、企业《处置证》吊销及车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收回流程办理。
第五条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组织统筹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诚信综合评价以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依据;拒不整改、不接受、不配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处理的,以经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办公会议审定的结果作为依据;涉及暴力抗法的行为,以公安部门对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
第七条 每个评价周期内,于1月1日确定企业车辆总数,并根据企业车辆总数分档确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总分:车辆数为50台及以内的,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总分为200分;车辆数为51-100台的,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总分为250分;车辆数为101-150台的,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车辆数为151-200台的,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总分为350分;车辆数为200台以上的,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总分为400分。
每个评价周期内,企业于1月1日未领取有效《处置证》的,以该评价周期内首次领取《处置证》之日确定车辆总数与企业诚信总分。
第八条 对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已领取《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雇请无《标识》的车辆运输建筑废弃物,对企业按照每车次给予扣10分处理。
(二)运输建筑废弃物不密闭装载的,运输过程中沿途泄漏、遗撒,车轮、车身外侧带泥行驶造成建筑废弃物漏撒污染的,对企业按照每车次给予扣5分处理。
(三)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的,对企业按照每车次给予扣2分处理。
(四)承运建筑废弃物过程中未随车携带有效《标识》的,对企业按照每车次给予扣3分处理。
(五)不按照规定分类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对企业按照每车次给予扣1分处理。
(六)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要求运输的,对企业按照每车次给予扣2分处理。
(七)运输企业未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对企业按照每次给予扣1分处理。
(八)未拒绝超载或者未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的,对企业按照每车次给予扣1分处理。
(九)运输建筑废弃物造成道路污染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影响的,对企业按照每车次给予扣5分处理。
(十)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水利设施、供排水设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贮存废弃物的地点以及其他非指定的区域倾倒、堆放、贮存建筑废弃物的,对企业按照每车次给予扣10分处理。
(十一)未按责令整改规定时限完成整改或未按规定时限接受、配合城管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处理的,对企业按照每车次扣10分处理。妨碍执行公务、围攻、殴打管理和执法人员,或破坏执法工具等暴力抗法行为的,对企业按照每宗次给予扣50分处理。
第九条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记录诚信扣分后,应及时将扣分情况通知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上报本区上月实施诚信扣分情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汇总后,应当及时反馈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每季度在官网进行公示。
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应及时关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官网公示的诚信扣分情况。如有异议,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诚信扣分处理决定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无异议。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官网公布上年度全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情况。
第十条 每个诚信综合评价周期内,企业诚信扣分扣满企业诚信总分50%的,由原发证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企业进行约谈。
企业诚信扣分扣满企业诚信总分的,由原发证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吊销企业《处置证》,同时收回企业的《处置证》及企业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被吊销《处置证》的企业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组织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以依法重新申办《处置证》。
企业在诚信综合评价周期内《处置证》有效期届满续期的,其企业诚信扣分继续保留在该企业名下,同一周期内累加计算。
企业因诚信综合评价管理被吊销《处置证》后,重新申办建筑废弃物运输许可的,其企业诚信扣分从零开始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穗城管规字〔2017〕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