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交运规字〔2020〕17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相关规定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了《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职责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0月10日
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3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和用户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等相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为:
(一)基础信息,包括经营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守信信息,包括经营企业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表彰、奖励和评定为信用优秀等级,以及遵守向相关监管部门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等;
(三)失信信息,包括本市行政执法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依法强制执行,违反向相关监管部门作出的信用承诺,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企业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等信息;
(四)提示信息,包括被相关监管部门约谈的记录、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等信息;
(五)其他信息,包括行政检查和监管结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五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为:
(一)基础信息,包括用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失信信息,包括故意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判决有罪的信息,以及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被相关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信息,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途径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
(一)各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和用户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信息;
(二)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信用中国”“信用交通”“信用广东”网站。
第七条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未被发现的,该行为的信用信息不再归集;但该行为已被相关监管部门发现,因该行为主体故意阻碍、隐瞒或者不配合致使有关信息无法及时归集的,不受两年期限的限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和用户的信用信息通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披露,并按照规定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用户的信用信息除查询、共享外,一般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基础信息、守信信息有有效期的,公示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公示期限至信息被取消之日止。
失信信息、提示信息的公示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3年,其他信息的披露期限为1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信用信息公示期届满的,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对其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披露的信息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补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披露的信息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应当维持信息原状。相关处理情况应当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并及时告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工作机构。
申请人对第一次核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提起复核申请,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重点关注名单、重点监管名单,以及用户重点关注名单。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重点关注名单和重点监管名单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归集的信用信息,发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有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将其列入企业重点关注名单管理: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有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通报批评等信息;
(二)被广州市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
(三)发生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企业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营企业季度服务考核中得分低于60分;
(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失信行为。
企业重点关注名单的有效期为该企业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归集的信用信息,发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有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该企业列入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管理:
(一)在接受行政监督执法过程中,有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接到协助调查函后,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阻挠监督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二)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三)违反与相关监管部门签订的运营服务管理协议和服务承诺中关于车辆投放、终止运营后用户资金退还及车辆回收要求,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车辆停放管理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最近四次经营企业季度服务考核中累计两次得分低于60分;
(六)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有效期为该企业被列入名单之日起3年。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月统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信用状况,根据《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惩戒机制;对重点关注名单中的经营企业可以发出书面警示、约谈告诫;对重点监管名单中的经营企业可以采取依法限制参与运营配额投放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归集的信用信息,发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其列入用户重点关注名单管理:
(一)恶意破坏或者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私自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身粘贴或者涂写小广告的;
(三)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被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处罚,一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的。
用户重点名单的有效期为该用户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
第十六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通过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动态更新用户重点关注名单信息。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可以对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的用户采取适度提高收费标准、一定时期内限制使用等联合惩戒措施。
对影响恶劣的不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为,可以根据《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本市文明行为记录平台上予以曝光。
第十七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消除的,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的审查情况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核实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修复认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做出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2),送达申请人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五)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信息主体不再具有列入企业重点关注名单或者重点监管名单情形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移出名单。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删除部门门户网站、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广州”网站中该信息的公示信息,并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3)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广州”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与原名单有效期一致。
用户的失信修复程序具体由用户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依法进行明确。用户信用修复后,不再具有列入用户重点关注名单情形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移出名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修复申请表
附件2
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修复决定书
附件3
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修复承诺书
年 月 日,我单位(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反了被列入 名单,给社会和行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再创诚信守信的良好形象,我单位将积极做好信用修复工作,并公开向行业及社会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二、积极配合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三、加强单位内部信用管理,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弘扬单位诚信文化,将信用责任、诚信文化落实融入每位员工工作中。
四、单位负责人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国家和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信用责任。
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我单位承诺提交材料真实、不违反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失信联合惩戒。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