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障,防止失信惩戒泛化滥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失信惩戒对象包括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和行业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其中,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国家部委认定,或市级相关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省的标准认定;行业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各单位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须明确名单的有效期、相应的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名单退出的程序。
二、完善失信惩戒对象管理机制。失信惩戒信息应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资源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各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认定部门具体负责失信惩戒信息的录入、核查、异议处理等工作。目前已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名单已在“信用广州”网站进行公示,具体目录见附件1。请各市级单位于7月30日前,按照模板格式(见附件2)将本领域已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通过电子邮件(fgxy@gz.gov.cn)报至市信用办。
三、依法依规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对失信惩戒对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奖惩备忘录等,落实相应的惩戒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书面警示、约谈告诫机制,督促修复失信行为,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当与信息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未经立法程序,各单位不得将信访、拆迁、闯红灯、不文明养犬、欠缴物业费、未执行垃圾分类等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四、完善失信修复机制。各单位要及时指导失信惩戒对象开展信用修复,促进失信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提升信用等级,重点强化“失信被执行人”“海关失信企业”“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企业环保信用评定红牌名单”等各类主体的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各区、各部门组织面向监管对象的信用培训,提供增信支持,提升市场主体信用风险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
五、健全异议处理机制。广州市已通过“信用广州”网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窗口(设在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16窗口)建立异议处理渠道。各有关单位要同步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加强个人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权益保障。
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