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规范我局“信用广州”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根据《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信用广州”网站《信用修复申请流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我局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要求将该处罚信息在“信用广州”网站公示后,行政相对人通过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参加信用修复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并向我局或者市信用办(“信用广州”网站)申请对该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的,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信用广州”网站公示的我局行政处罚信息分为以下三类:
(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案件的行政处罚信息:
1.未经我局批准擅自从事港口经营或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开展相关建设或作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 未经我局予以资质认定、资格认可,擅自从事相关业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 港口、航道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4.经过听证程序或者重大案件审查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6.案件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刑事责任的;
7.其他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三)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包括:
1.在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信息;
2.因贿赂、无证照经营、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四条 申请“信用广州”网站公示的我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信息不属于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修复,公示3年。
(二)已届满最短公示期
自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广州”网站已公示三个月,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广州”网站已公示六个月。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四)须提交书面证明材料
1.《信用修复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原件
须由行政相对人(下称“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身份证明材料
⑴申请人的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⑶《信用修复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原件(加盖公章);
⑷经办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信用广州”网站所涉行政处罚信息的截图打印材料
4.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缴罚款收据等相关佐证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申请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须同时提交:
⑴主动参加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征信机构(名录由“信用中国”网站公布)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的相关证明;
⑵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第五条 “信用广州”网站公示的我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提出申请
1. 申请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向我局申请或者向市信用办(“信用广州”网站)申请。
2. 申请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向市信用办(“信用广州”网站)申请。
(二)修复实施
1. 申请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
我局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或者市信用办(“信用广州”网站)转交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我局应当在上述时限内:
⑴审核受理:对信用修复申请主体、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⑵决定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及时作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送达申请人并将信用修复完成情况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转报市信用办(“信用广州”网站)。市信用办(“信用广州”网站)核实我局报送情况后将及时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2. 申请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
由市信用办(“信用广州”网站)受理、审核并予以修复。
第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我局将及时联系市信用办(“信用广州”网站)撤销信用修复结果,将其纳入信用修复失信名单并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信用广州”网站对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方式和提供资料等有新规定的,以“信用广州”网站公布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指南由广州市港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用修复承诺书.docx
附件2:信用修复授权委托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