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民规字〔2020〕1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是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群的救助保障。
二、本市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家庭财产等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
三、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受理、审核认定程序,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有关规定执行。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发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实行动态管理。
四、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收入与财产界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家庭人均收入以及家庭财产等经济状况核对,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规定执行。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最高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收入扣减标准,按照本市低收入居民分类救济相关规定执行。
(四)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按照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可享受分类救济、住房保障、教育资助、医疗救助、价格临时补贴、消费性减免和补贴等待遇。
以上各类救助待遇,按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并享受。
六、低收入困难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区民政部门取消其救助待遇,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将有关情况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市、区民政部门将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各区财政部门每年按上年度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的3%比例测算本级工作经费。
八、本通知未明确的其他事项,均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民政局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