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9〕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实现广州老城市新活力,着力在综合城市功能、城市文化综合实力、现代服务业、现代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出新出彩。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忠诚、干净、担当。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市长离穗或请休假期间,可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十、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全省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中勇当排头兵。
十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目标,加强预期引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发展核心引擎功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现代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力办好民生实事,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让广州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
十七、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建设“数字政府”,实现政务数据资源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办成”。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规章实施部门承办,市司法局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并提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主要实施部门牵头起草,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审议。
二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规章草案要依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立法后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明确有效期。
涉及2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原则上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必要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规章。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
二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四、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及贯彻中央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市政府班子对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强化系统性、前瞻性、战略性思维,坚持问题导向,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附上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或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参与重大项目、审查重大合同、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完善市政府决策咨询制度,重视发挥智库作用,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
二十六、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各区、市政府各部门的督查,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改进督查方式方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检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十九、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指定人员担任,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三十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加强政务舆情收集和分析研判,及时督促处理舆情反映的事项。落实回应责任,正确引导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妥善回应公众质疑,澄清不实传言。
三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推动政策落实。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及时准确做好文件解读工作。政策性文件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要与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等载体,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适用范围、操作方法、注意事项、惠企利民举措等,使公众清晰明了,避免误解误读,促进政策落实。要重视公众对政策文件的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三十三、推进行政权力执行和管理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加强与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严格责任,限时办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做好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三十五、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对群众信访涉及的相关政策问题要加强分析研判,推动出台或完善相关政策,检视改进工作。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坚持和完善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九、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以及市委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
四十三、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应当在会前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并向市委报备。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需书面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分歧意见及各方理由,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并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市长确定。事先未经征求意见、协调的议题,市政府办公厅原则上不予安排上会。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的,需向市长请假。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秘书长根据副市长的提议和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后,报市长审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八、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召集,或者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召集,主要研究解决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分管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九、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合并召开,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全市性会议,全市性会议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予安排召开。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各类会议要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议程,提高会议效果,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大力提倡使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九章公文审批
五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按规定需经有关前置程序研究、审核或协调的公文,应严格执行前置程序后再报送市政府。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敏感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由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经本部门、本地区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作明确说明,必要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说明办理过程,提出办理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不与主办部门沟通且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退回报文单位。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报相关领导同志阅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
五十三、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也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五十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各区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五十五、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的,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和协同办公平台,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章工作纪律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备(报告)及请销假制度。市长离穗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提前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报备,副市长、秘书长离穗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委报备,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穗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同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备,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长报告;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穗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备,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长报告。
六十、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细则,牢记宗旨和使命,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严格控制团组数量、规模和在外停留天数,规范在外活动安排,原则上不安排新闻媒体人员随行。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和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廉洁齐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际效果。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市政府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9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