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加快解决部分地区公证员不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加快解决我省粤东、西、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公证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公证工作发展缓慢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公证机构管理运行机制
1.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分类分步推进公证体制改革。坚持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改为事业体制的方向;坚持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属性定位。
2.规范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职责。保障和支持所属公证机构在人员、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实现统一、规范管理,真正落实公证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
3.不断完善公证机构分配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公证服务属性、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绩效工资制度,完善社会保障、执业责任保险和奖惩制度,形成责权利统一、符合公证职业特点的分配和保障机制,进一步激发公证机构的内在活力。
二、合理配置公证资源
4.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按照公证业务实际需求,动态调整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将缺员公证机构所在的设区的市辖区内所有执业区域整合为一个执业区域,或者将缺员公证机构执业区域与相邻的一个或者多个执业区域整合为一个执业区域,实现公证法律服务资源全覆盖。执业区域调整后,做好与房产、法院等用证部门的宣传沟通工作,保证公证书的顺利使用。
5.鼓励开展巡回办证。执业区域整合后,由整合后的执业区域内有两名以上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派员到缺员公证机构所在地开展巡回办证。巡回办证以派员机构名义出具公证书,所发生的费用由派员机构承担。
6.探索设立分支机构。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探索由整合的执业区域内的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到缺员机构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公证业务。设立分支机构需报经省司法厅核准,由派驻的公证机构统一管理,人员实施派驻或轮岗制,根据当地公证需求统一调配。
三、加强公证队伍建设
7.充实和发展公证员队伍。通过调整、调动、招聘等多种形式充实公证员队伍。支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人员在相应地区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鼓励曾经从事公证员职务、取得司法考试资格的人员到公证处工作;采取“一处多制”的灵活的用人制度,积极发展聘任制公证员;实施政策倾斜,考核任职公证员名额优先考虑用于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机构缺员问题。
8.健全人员培养制度。落实《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公证机构的编制要优先用于发展公证员并专编专用;注重青年公证员的选拔培养和人才梯队建设。充分发挥职称的导向、评价和激励作用,着力解决欠发达地区非行政编制和非参公管理公证机构的公证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问题。
9.提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省、市两级公证协会的作用,灵活采取分片培训,分类培训等方式,重点围绕创新发展理念、公证前沿性学科、公证发展趋势以及新知识、新技术等内容开展培训。搭建平台,为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公证人员到省内外交流学习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
四、加大对口帮扶力度
10.建立结对帮扶关系。参照省委、省政府对口帮扶工作安排,组织公证对口帮扶工作。由广州市帮扶梅州、清远市,南方公证处帮扶肇庆市,深圳市帮扶汕尾、揭阳市,珠海市帮扶阳江市,佛山市帮扶湛江市,顺德区帮扶云浮市,东莞市帮扶韶关市,中山市帮扶潮州市,江门市帮扶茂名市,惠州市帮扶河源市。
11.开展公证员志愿帮扶活动。按照对口工作安排,分批组织发达地区志愿公证员到欠发达地区开展驻点执业,进行业务指导和帮扶。志愿公证员原有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不变,由驻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供食宿等生活保障和工作保障,并由省公证协会给予生活补贴。
12.组织跟班学习。定期组织欠发达地区公证员轮流到结对的发达地区公证机构跟班学习。由驻地司法行政机关为跟班学习人员提供食宿等生活保障和工作保障,并由省公证协会给予适当生活补贴。
13.加强基础设施的帮扶。根据《广东省县(市、区)公证机构基本建设标准》的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由省公证协会或实施帮扶的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帮扶计划,以购买办公、办证设备,开发软件供各地免费使用等方式,给予欠发达地区公证机构硬件和软件支持。
五、深化公证服务
14.拓展服务领域。围绕中心工作,主动介入、积极服务于涉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农业经营和服务体系等农村社会、经济领域各项改革任务。认真办理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流转,征地拆迁补偿,农村金融信用体系构建等活动的公证事项,并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15.创新服务方式。加强欠发达地区公证机构信息化建设,以互联网+公证的服务方式突破地域限制。鼓励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开设门户网站,接入“广东e公证网”,开通网上预约和部分公证事项网上办理功能,引导缺员公证机构所在地的群众通过互联网向同一执业区域内的其他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16.深化服务内容。发挥公证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完善公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在送达、取证、保全和执行等环节积极开展公证服务;在家事、商事领域开展公证活动和调解服务。尝试开展保管、代办登记等延伸服务,实现单一证明职能向综合服务职能转变。
六、加强组织领导
17.高度重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好落实。欠发达地区要主动作为,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及时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评优、表彰、培训等方面对积极派出志愿公证员的公证机构和志愿公证员给予政策倾斜。
18.落实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要相互配合、分工负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证员志愿帮扶活动、信息化建设等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公证协会要给予支持配合,做好帮扶经费安排,职称评定等组织筹划工作。
本意见自2017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