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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东金融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发布时间:2019-11-27 02:11

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关于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推动金融业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广东金融业信用建设,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有效促进广东经济科学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金融业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

金融业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服务行业,信用是金融业之本。加强金融业信用建设,是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促进信用资金正常流转的关键环节,也是支持地方金融改革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近年来,广东金融业改革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金融业信用环境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当前,广东金融业信用建设已站在新的起点,正面临新的机遇,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加强金融业信用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牢记信用为本、诚信合规、审慎稳健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严格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扎实推进信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信用宣传和教育活动,进一步健全金融业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严肃市场纪律,形成体系完整、奖惩分明、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金融业信用管理体系。主动承担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的责任,以金融信用建设促进社会信用建设,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和谐有序的信用环境,为广东经济和金融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准确把握金融业信用建设的目标要求

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激励约束机制,率先形成产权结构清晰、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金融创新活跃、社会责任感强的现代金融组织。积极支持和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新模式,扎实推动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规范发展,切实培育诚信合规、开拓创新的金融企业文化,为广东金融产业带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金融业信用建设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交流,认真总结支持中小企业、农户、县域经济等信用体系建设薄弱领域发展的好经验和好做法,积极推广加强金融业信用建设特别是县域金融信用建设的典型经验,合力推动广东金融业信用建设取得新突破。

三、全面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引进有实力、管理经验丰富的海内外投资者,建立运行科学、权责明确的治理结构,加快构建符合地方金融服务需求、多元化的金融产权制度。按照权、责、利对等的原则,明确股东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核心地位,落实股东的法律责任,探索建立由股东对经营失败负责的硬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董(理)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作用,强化决策、监督、执行之间的制衡,增强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性。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不断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各金融机构要结合业务发展情况和外部监管要求,切实完善各项业务制度,明确业务标准、流程和操作要求,定期分析信用风险状况,积极防范各类风险。建立审慎的会计、财务制度,强化内审部门的职责,发挥其独立监督职能,科学设置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的评价制度,定期评估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正确处理业务考核和风险控制的关系,防止出现为完成考核任务而产生的各种违背信用原则和违法违规行为。

四、探索建立金融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制

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执行国家金融调控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善于管理,公道正派,知人善任,任人唯贤,遵纪守法,审慎经营,科学决策,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纪及不良行为。各金融机构要对金融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及时、全面、准确地跟踪记录,建立健全高管人员履职档案,每年定期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从严打击各种利用职务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的行为,建立健全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制,形成树正气、讲信用、重承诺的金融文化氛围。

五、严格规范金融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指引和行为规范,将金融从业人员执行职业操守指引和行为规范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金融从业人员要敬业爱岗,知法守法,诚实守信,廉洁从业,坚持客户至上,满足客户需求,尊重客户隐私,竭力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严格执行职业操守,不弄虚作假,不抵诽贬低同业,不虚假宣传,不故意欺诈客户,不参与非法集资、不收受进行商业贿赂,不进行内幕交易,不利用不当手段牟取利益。认真开展金融业务,准确报送金融信息,合规查询和正确使用征信产品,认真做好异议处理,切实履行尽责义务。

六、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和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并对外公布投诉方式。充分听取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意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规定,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以明确的格式、内容和语言,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前已知晓并理解相关风险,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服务单据。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拒绝金融消费者有关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严防信息泄露和滥用,主动组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正确识别金融风险、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七、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金融机构要始终坚持科学审慎的创新理念,坚持金融创新与基本国情和金融体系发展程度相适应的政策导向,坚持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需求和适应金融业发展现状的原则,按照简单、实用、透明原则推动金融创新。在开展金融创新过程中,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妥善处理好金融创新和防范风险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风险。要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客户评估,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客户提供与其真实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组织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培训活动,建立相关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与考核制度,确保员工熟悉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及业务操作流程。

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违反法律规定或变相逃避监管,切实做到制度先行,制定与各类金融创新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操作规程、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户风险提示内容,条件成熟的还应制定产品手册。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操守,履行尽职义务,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坚持公平竞争,不得假借创新,进行低价倾销、恶性竞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建立和完善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有效整合客户信息,不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

八、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社会责任问题,切实采取措施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金融业在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公众、回报社会中的带动和影响作用。要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制订经营战略,优化资源配置,发挥金融杠杆的作用,支持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要积极改善社区金融服务,支持社区经济发展,积极开展金融下乡、金融扶贫帮困等社区服务活动,努力为社区建设贡献力量。要关心社会发展,热心慈善捐赠、志愿者活动,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

金融机构要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坚持安全稳健经营,积极提高经营效益,努力创造优良的经济利益,为社会、股东、员工创造价值。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示金融风险,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完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客户投诉管理,公平对待消费者,提升服务质量。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员工健康和安全,加强员工培训,关心员工生活,改善人力资源管理,构建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的职业环境。

九、培育和规范信用市场

金融机构要积极搭建与评级机构和企业交流平台,支持有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信用评级、信用评分等工作。不断完善内部信用评级,有序开展外部信用评级,逐步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优势互补、有机结合的信用评级体系。积极发挥评级机构的作用,充分利用外部评级产品促进内部评级,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市场定价能力。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鼓励引导企业和个人扩大对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促进信用市场健康发展。支持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评估机构,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壮大,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支持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社会多样化信用服务需求。

人民银行将根据相关法规,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具体监管措施,加强信用行业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和信用服务行为,推进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体系建立,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执业水平。按照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积极维护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强化行业自律,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十、主动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

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诚实守信的社会宣传和教育活动,引导和培育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努力促进行业间的协调和合作,以金融信用建设带动行业信用建设,推动信用信息整合,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大对守信行为的信贷扶持,构建起“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更新,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开展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帮助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建立优秀中小企业筛选、推荐机制。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实行利率优惠、额度提升、手续简化等激励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创新力度,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涉农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借鉴云浮郁南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大力支持信用镇、信用村(户)建设。探索建立农户信用评价模型,建立和完善农户信用评价方法体系,实现农户信用评价结果与农户贷款审核、管理相结合。积极开展农村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力推广“农户+征信+信贷”、“支农再贷款+信用户”、“支农再贷款+政府金融扶贫担保基金+贫困户”等新型业务模式。对信用良好的农村经济主体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全面优惠。充分发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上的积极作用,通过信用引导信贷资金配置的正向激励作用,改善农村社会生态环境。

十一、全面推进金融信用文化建设

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金融文化建设规划纲要》,大力开展以诚信为核心的金融文化建设,努力打造具有行业特色的金融企业信用文化。将诚信理念融入金融业的制度建设中,做到文化引领与制度规范并举,培育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将诚信建设贯穿于金融企业内部管理和业务经营的各个环节,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职业道德观念。通过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金融廉政文化建设,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制定诚信自律公约,完善执业标准,促进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结合业务发展,制定服务承诺制度,开展先进典型创建和诚信示范单位评定活动,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金融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规范金融执业行为,促进信用文化建设。

十二、建立加强金融业信用建设的保障机制

金融机构要鼓励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金融行业信用建设,增进金融业与公众的沟通互动,完善全社会监督机制。积极配合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征信机制,不断拓展企业和个人的征信范围,依法披露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有效整合,建立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全面加强信用管理培训,推动行业间交流合作,探索金融业信用建设的协调联动机制、评价机制和考评通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和表彰典型诚信事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弘扬诚信意识,形成良好金融业信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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