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城管规字〔2019〕4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通告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国资委、港务局、林业园林局、广州海事局、广州航道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8月7日
关于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市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范围和责任,创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水域环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通告如下:
一、以“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为原则,划分责任区范围并落实责任区管理工作。
二、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对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组织划定并进行监督管理。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由市本级投入保洁的流溪河太平场水文站至流溪河口,白坭河金溪涌口经西航道至洲头咀,洲头咀经前航道至黄埔港(珠江与东江北干流交汇处),洲头咀经南航道至洪圣沙以西和大学城东南侧水域公共水域水面生活垃圾清捞、收集及运输等活动的组织管理。其中有堤岸的河道,保洁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面;无堤岸的河道,以最高潮水位水面为准。
三、《条例》中已明确的水域责任区范围,按《条例》执行。各区、街道、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监督、执法。
四、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为: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河涌、河道;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除河涌、河道以外其他水域。
水域的具体范围按以下原则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且河涌与河道交界处以河涌出河道堤岸为准,不以水闸为界;
(三)水库、水塘、水渠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