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发改规字〔2019〕1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广州市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民族宗教局、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各区发展改革局,各类景区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则
1.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各类对外开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
2.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我市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3.我市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1)利用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民间资本投资企业或个人收藏文物的展示单位除外)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建设或管理的景区,其门票及景区内具有垄断性的交通运输服务(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价格(以下简称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2)利用非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内非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景区内游客自愿选择参与的经营性游乐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价格水平。
4.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1)市所辖城区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2)番禺、花都、从化、增城、自贸区南沙片区辖区内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3)对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争议的,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5.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实行目录管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动态调整、及时公布,接受监督。
二、政府制定价格规范
6.为提高政府定价决策的科学性和预见性,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由经营单位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申请,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景区实行免费开放的,及时向社会公告,不需履行相关定价程序。
7.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制度,集中受理。受理时间由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提前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及经营单位意见。
8.制定或调整景区门票价格应体现公益性,要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值的原则,保持门票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1)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重要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2)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
(3)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应向社会免费开放。
(4)制定和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9.制定或提高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价格法》《旅游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提高价格决策透明度。
10.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应严格限定在景区游览区域范围内维持景区正常运营所需的合理支出,主要包括:(1)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保护支出;(2)为游客提供基本游览服务所发生的设施运行维护、人员薪酬、财务费用等方面的成本支出;(3)为游客提供基本游览服务所需的固定资产折旧。景区支出中依法应由各级政府承担部分,以及与景区正常运营无关的支出,不得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各级政府提供的补贴和已通过单独收费补偿部分,以及景区特许经营收入,应冲减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11.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上调幅度与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国家、省相关规定。
12.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不得在劳动节、国庆节和春节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上调门票价格。
13.景区门票价格原则上实行一票制。从严控制“园中园”门票。经主管部门同意确需设置“园中园”门票的,应列入门票价格调整方案,一并提交听证会论证其可行性。
14.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已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景区内举办的各种临时活动原则上实行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面向游客自愿选择参观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价格审批权限申报临时门票价格,从严控制临时门票的实行时间、频次和价格水平。景区面向全部游客的临时展览次数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临时展览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1)申报临时门票价格的,应提前2个月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如执行时间遇有重要节假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时,应提前3个月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活动门票价格,严格实行告知承诺制及收支信息公开。经营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价格审批权限申报,同时提交承诺书,承诺以坚持公益、不盈利为原则开展临时活动。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后,经营单位应即时在售票场所的醒目位置以及在其官方网站专设专区同步分别向社会公示临时门票价格及成本预测,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在售票场所的醒目位置以及在其官方网站专设专区公开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临时活动收入成本费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两次信息公开时间均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15.景区将普通入园门票和“园中园”门票或相邻景区门票可合并成联票,联票价格应不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与单项门票同时公示,游客可自愿选择购买联票或单项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销售。
16.季节性较强的景区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为方便当地居民日常休闲、健身,城市及近郊的景区可对当地居民实行月、季、年票价格优惠,月、季、年票可根据不同的时间段给予不同的价格优惠,由有审批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时一并核定。
17.旅游景区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方便游客,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核定价格。
18.建立景区价格信息监测和定期评估制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按年度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景区游客数量变化、运营成本变化、收支结余等情况。价格主管部门每3年对门票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门票价格。
三、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19.政府制定价格的景区门票实行以下优惠:
(1)对儿童、学生、未成人(以下简称“青少年”)实行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措施如下: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1.2米(不含1.2米)至1.5米(含1.5米)的儿童实行半票优惠;对6周岁(不含6周岁)至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学生实行半票优惠。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景区门票优惠按《广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青少年购票入园时需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香港、澳门、台湾等入境游青少年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学生证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均可办理购票入园手续,享受门票优惠价格。
(2)对持有效证件的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的老人实行免费,对持有效证件的60周岁(含60周岁)至64周岁(含64周岁)的老年人实行半票优惠。
(3)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对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人以及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本市户籍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实行免费;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有一名陪护人员半票参观。
(4)“五一”、“十一”和春节节假日期间(即国务院办公厅统一规定的放假调休日期)门票优惠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5)团体门票优惠标准由旅行社等企业与景区双方协商确定。
(6)法律法规对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对下列人员进入景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应免收门票,但景区内提供缆车、观光车、游艇等服务项目的费用除外。
(1)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
(2)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是同一宗教的教职人员,或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徒群众。
21.景区不得以各种理由区别本地与外地游客、境内与境外游客,设置不同门票价格或给予不同优惠政策。
22.鼓励景区结合各自特色扩大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建立对特定群体的免费开放日制度。
23.提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参照上述规定对特定人群实行优惠。
四、监督管理
24.景区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1)景区应在其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标明票价种类(即普通入园门票价格、园中园门票价格、临时展览门票价格及联票价格等)、门票价格优惠对象和幅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各地区、各景区不得将各种门票、游览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不得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2)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但在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下,可采取在原门票上加盖印章的方式实施减免优惠政策。
(3)有偿游乐项目及其他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做到明码标价,由游客自愿选择,不得以隐瞒或欺诈等方式,对游客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4)景区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25.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26.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