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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审计局关于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绩效提升和管理监督办法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9-12-04 09:12

穗财规〔20196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市级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绩效提升和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科研项目资金绩效,强化资金管理监督,落实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审计局关于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绩效提升和管理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审计局

20191125

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绩效提升和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要求,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关于优化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提升科研资金绩效的通知》(粤财教〔2018394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穗文〔2017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促进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195号)等规定,为规范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科研项目资金绩效,加快构建以信任为前提的财政科研管理机制,落实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激发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以项目制方式由市直部门立项或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管理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以稳定性支持、后补助等非项目制方式安排的市级财政科研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自主统筹管理使用(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除外)。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使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遵循“尊重规律、优化流程,充分放权、明确职责,强化激励、突出绩效,专账核算、规范管理”原则。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应遵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倡导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改革财政科研经费投入结构和方式。

(一)优化财政科研经费配置和使用。结合我市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工作,将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方式调整为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科技金融相结合的支持方式。同时优化财政科研经费投入结构,更加突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更加体现政府主动布局,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

(二)试行实施分类财政保障机制。根据科研机构和科研项目的类别开展财政经费保障配套改革工作,建立和完善财政稳定性支持与科研项目竞争性经费支持相协调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科研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按照“谁立项、谁监管”原则,由市直部门承担政策指导和资金监管责任。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及与此相关的科研、人事、科研诚信及科研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明确本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劳务费人员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涉及跨境的市财政科研资金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负责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建立岗位分离、内部约束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监管,实行专账核算,定期向市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因故终止、撤销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须及时向市项目主管部门报批,并按要求退回财政资金。

(四)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定期公开科研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资金结余、科研成果等项目信息。

(五)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真实编列项目决算。

(二)建立并落实科研项目日志管理制度,据实记录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调整、研究团队人员变动、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设备和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开支情况。

(三)对因故需终止、撤销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须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市项目主管部门是本部门科研项目资金的分配和监管主体,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科研项目论证评审,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完善项目管理、内控制度,适时开展项目管理自主权落实情况核查。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规范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绩效。

(三)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期末综合绩效评价,完善评价结果应用。

(四)对因故需终止、撤销以及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核定剩余项目资金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送市财政部门。对需收回市财政统筹使用的,配合市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财政资金。

(五)落实科研诚信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联合惩戒。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市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直接参与科研项目审批、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订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建立科研项目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绿色通道。

(三)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抽查,指导单位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四)及时收回经市项目主管部门确认需终止、撤销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财政资金。

(五)指导市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条市审计机关依法对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职责包括: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或审计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政策落实以及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对开展的审计或审计调查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结论文书,并依法进行公告。

(三)监督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问题。

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探索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按政策规定自主决定使用。

第十二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四大类:

(一)设备费。

1.设备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科研材料及事务费。

2.材料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回收处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依托单位内部检测机构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检测机构应按规定明确检测费用标准。

4.燃料动力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三)人力资源费。

6.劳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承担单位编制外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单位缴存部分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依法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

参与项目研究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在劳务费中列支,确不具备签订合同或协议条件的,可按规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7.人员费。项目承担单位属科研事业单位的,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参与项目研究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用于补足财政补助标准与本单位实际发放水平之间的差额,并纳入单位工资总额限额管理。

8.专家咨询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9.对全时全职承担我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团队负责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可实行年薪制管理。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

(四)其他费用。

10.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的费用等。本科目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可统筹使用。

11.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在申请预算时应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本单位科研规律和项目特点,参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科研活动实际的各类直接费用支出标准。

劳务费和人员费列支应结合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团队负责人、高端人才的年薪,项目承担单位属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应在项目申报时报市项目主管部门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并报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留存。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差旅会议与国际合作交流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范围、标准等,并简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提高科研管理、服务能力等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合理分摊间接成本以及对科研及相关人员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项目承担单位从我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应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

第十五条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科技研究类项目。

1.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20%

2.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15%

3.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13%。

(二)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科研咨询、科技服务、软科学研究、智库等智力密集型项目。

1.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

2.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

3.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经费比例。

第十六条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并建立间接费用开支台账,进行单独核算。

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市级财政资助的资金以及从项目承担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市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科研规律合理设置设备费在财政资助资金中的占比。同一项目设备可以用于不同科研项目但不能重复计入不同项目经费。仪器设备购置,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类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资金应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十九条市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参考同类项目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报市项目主管部门留存。

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二十一条市级财政科研资金可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直接拨付至单位基本户或相关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账户下设市级科研项目资金子账户,对拨付至单位账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项目主承担单位应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因项目负责人调动等因素导致项目主承担单位变更,原主承担单位应与变更后的主承担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报经市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承担单位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应报市财政部门留存,可由原主承担单位直接将经费拨付至变更后的主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允许港澳高校、科研机构牵头或独立申报市科技计划。建立市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为境外机构的,市级科研经费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市项目主管部门基本户或相关账户转拨。市项目主管部门对资助香港、澳门特区高校、科研机构的市级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向境外支付的有关要求,直接到相关银行办理拨款手续。其中,港澳特区高校、科研机构与市内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可分别拨付至港澳特区高校、科研机构和市内单位。港澳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人民币银行账户,港澳银行收取的管理费可从科研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预算执行。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科研团队人员。涉及重大调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属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应及时报市项目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资金开支、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有关费用纳入科研项目经费直接费用开支。

第二十五条下放科研经费科目调剂权,科研经费直接费用中所有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费用中各项费用的预算调整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办理,提高办理效率。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规范预算调整行为。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后对直接费用中各项费用进行调剂。

(二)项目间接费用不得调增。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增加(减少)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办理,项目承担单位属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应报市项目主管部门留存。

(四)预算调整情况应在结题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开。

第二十六条项目预算执行中有以下情况需要预算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二十七条科研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对于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报经单位内部核准后,可以现金结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开支项目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对因故被终止、撤销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市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退回财政资金,市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财政资金。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三十一条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确保账实相符;并根据会计记录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确保账表相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理使用。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其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市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属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高校和科研机构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留存制管理,不得变相审批。高校和科研院所应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批准,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应统筹考虑其他部门的检查计划,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

市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研活动和科研资金管理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机制,加强与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合理制定科研项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抽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含)以下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对于在项目实施期内已开展同类检查和审计活动的,及时提供检查结果和结论。对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项目,应及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

对拨付至港澳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市级科研项目经费,市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等模式对跨境项目和资金进行监管。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监督项目负责人建立科研管理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科研活动和过程管理。科研项目管理日志的记录情况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考评范围。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末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单位内部实行项目公开制度,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项目决算、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外拨资金、委托服务、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市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不按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按规定编报项目决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对截留、挪用、侵占、虚报冒领项目资金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审计机关开展相关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或抽查,如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准则等情况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单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有关规定,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相关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及违反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按照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并纳入科研活动黑名单。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研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开展财务审计、项目申报咨询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和举报。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并选择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对项目负责人开展定期跟踪监督,以及日常绩效目标运行跟踪管理。

第四十条市项目主管部门作为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要求对所有科研项目开展绩效自评。要根据科研项目特点,分类做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要明确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并选择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制定统一的定期跟踪监督计划并进行日常绩效目标运行跟踪。要考虑科研项目的分类特点,对支持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财政资金分别设置科学、专业的绩效指标评价和标准体系。同时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市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负责以结果为导向,加强绩效管理顶层制度设计,建立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具体包括:

(一)强化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二)建立重大科研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发现确实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调整预算,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三)建立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机制,优化共性绩效指标框架,按照预算资金的管理要求和科研项目的财政资金周期,科学组织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

(四)建立绩效评价结果的综合应用机制,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府报告财政部门实施的绩效评价结果,将结果反馈科研主管部门,督促及时整改,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五)财政部门实施的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对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可引入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参考因素。

合理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在本办法印发前立项、尚在实施期内的科研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82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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