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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能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11-26 09:11

穗发改规字〔2019〕7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能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港务局,各区发展改革局,各电力、燃气和油品生产供应企业、各重点用能单位:

为做好我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全市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我委制定了《广州市能源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25日

 

广州市能源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广州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提高组织能源监测工作的有效性,保障能源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健全能源监测体系,做好能源形势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能源监测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按照不重不漏、重点突出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能源监测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源监测,是指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为基础,对广州市能源开发、生产、加工转换、输送、贸易、储存、消费等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开展能源监测监督管理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能源监测活动的各个相关主体,包括市、区能源和节能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能源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能源监测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能源监测对象是指在广州市辖区内从事能源生产、经营的能源企业及重点用能单位、大型公共建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能源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能源监测体系;组织开展能源监测信息化建设,规范监测信息接口;组织开展能源监测数据分析及应用;负责汇总整理并更新能源监测对象名单;负责能源监测数据的使用权限界定工作;负责将能源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各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能源监测对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及时审核;督促辖区能源监测对象开展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市能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涉及辖区的能源监测职责。

第六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整理并更新能源监测对象中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送市能源主管部门;配合市能源主管部门开展能源监测相关工作。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市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能源监测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能源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能源计量示范单位创建,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计量体系。

各区能源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定期填报能源计量自查报告。

第八条 市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煤炭、电力、成品油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并更新相关品种能源供应及销售单位名单,督促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并更新具有能源统计数据的公共建筑名单,督促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工业、电信、交通、港口、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能源主管部门开展能源监测相关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能源监测工作经费预算管理,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各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能源监测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能源监测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监察日常工作:监督检查监测对象执行能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负责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修订;负责组织开展监测对象的能源监测业务宣传和培训。

第十条 能源监测对象按照能源监测工作的要求,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电力、燃气、油品生产供应企业应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配合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实施预警调控措施。

二、重点用能单位应定期开展能源计量自查工作,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建立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能源管理平台对接;依据能源监测情况开展能源形势分析工作,配合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实施预警调控措施。

三、大型公共建筑应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配合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实施预警调控措施。

 

第三章 能源监测

第十一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进行监测,保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表式等内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并可根据能源监测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由能源监测对象负责填报,单位名称、机构代码等信息要与能源监测对象名单信息一致,原则上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市、区能源和节能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能源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和能源监测对象应根据能源监测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能源监测工作,并将能源监测工作预算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自查报告上传至市级能源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满足接入市级能源管理平台要求,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能源监测对象应当按照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规定的要素、内容和形式建立原始记录和台账,保证其资料来源有据、真实可靠。原始记录和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六条 各区能源主管部门、能源监测对象应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月度报送,并对所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能源主管部门可调整能源监测信息的报送频度。

第十七条 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能源监测情况,定期发布能源消费总量晴雨表,并实行能源消费总量预警调控。

重点用能单位应每季度开展能源形势分析工作,超出季度或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的应配合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实施预警调控措施。

第十八条 能源监测对象的原始数据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公布和对外提供。具体保密管理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对能源监测对象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区相关部门及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市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能源监测对象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能源:指能够直接取得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和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以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二、能源消费总量:指一定时期内全国(地区) 物质生产部门、非物质生产部门和生活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是观察能源消费水平、构成和增长速度的总量指标。能源消费总量包括原煤和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能源消费总量分为三部分,即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损失量。

(一)终端能源消费量:指一定时期内全国(地区)物质生产和生活消费的各种能源在扣除了用于加工转换二次能源消费量和损失量以后的数量。

(二)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指一定时期内全国(地区)投入加工转换的各种能源数量之和与各种能源产品之和的差额。它是观察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损失量变化的指标。

(三)能源损失量:指一定时期内能源在输送、分配、储存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和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各种损失量。不包括各种气体能源放空、放散量。

三、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三)市、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可以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四、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 2万平方米 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广州市能源利用状况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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