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规〔2019〕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对本市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下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为严格查处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非法上道路行驶及扰乱交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本市摩托车禁行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本市号牌的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供油。各加油站违反规定擅自为上述车辆加油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对在本市非法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驾驶摩托车或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
(一)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并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扣留车辆的情形。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依法扣留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符合有关注册登记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无号牌摩托车,依法予以处理;
(二)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在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发还。当事人在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严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驾驶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车站、专业市场、地铁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强行揽客,不听劝阻,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七、凡聚众扰乱机关单位秩序、非法拦路造成交通拥堵、扰乱秩序的,或者在加油站寻衅滋事,妨碍加油站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穗府规〔2016〕4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