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发改规字〔2019〕9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
非居民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燃气行业协会,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19〕39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广州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非居民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本次气价调整范围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非居民销售价格。
(一)配气价格是指我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分为高压配气价格和中低压配气价格。
(二)非居民销售价格是指我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非居民用户的价格,分为高压销售价格和中低压销售价格。
二、调整主要内容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督,核定出独立的配气价格。同时,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轻非居民用户用气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体内容如下:
(一)高压配气价格为0.19元/立方米,中低压配气价格为0.81元/立方米。
(二)中低压非居民销售价格为3.46元/立方米。
上述价格均为基准价格(含税,其中增值税税率9%),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非居民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气类别 | 配气价格 | 销售价格 | 备注 |
高压用气 | 0.19 | 气源价格+0.19 | 1.高压气源价格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按照“平进平出”原则,由供需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约定。 2.高压配气价格为基准价格,可上浮20%,下浮不限。 |
中低压 非居民用气 | 0.81 | 3.46 | 中低压配气价格及非居民销售价格为基准价格,可上浮20%,下浮不限(非居民销售价格最高限价为4.15元/立方米)。 |
三、完善高压销售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高压销售价格标准以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采购的高压气源价格,加上高压配气价格制定。当高压气源价格发生调整时,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启动动态调整,同方向、同金额调整高压销售价格,并在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抄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主动接受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