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林业园林规[2018]1号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各区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我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林业和园林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8年5月23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林业和园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和园林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林业和园林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林业和园林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二)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不得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先行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而且教育应当先行。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五)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六)综合裁量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全面、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行政处罚中涉及罚款的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档次;对部分法定幅度较大的罚款,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档次,分别适用裁量标准。
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择较低档次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下限以下实施处罚;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择较高档次实施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法行为,选择较高档次的上限实施处罚;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情节的,选择一般档次实施处罚。
第七条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轻微档次的违法行为,适用单处的处罚方式;对其它档次的违法行为,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范性要求,但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无相应罚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违法事实不清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碍社会管理、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社会安定、森林资源、生态安全等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隐匿、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不如实回答询问或者拒不协助调查、检查的;
(六)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人员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处罚意见书、处罚权利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查处共同行政违法,应对共同行政违法行为的整体危害作出一个合理的界定,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定应承担的处罚,再根据各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在违法事件中发挥的作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和利益分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各行为人作出与违法责任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一般不超过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提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不得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决定可以停止执行: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情形的;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情形的。
第十七条上级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纠正或者予以通报。
林业和园林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原则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规定的;
(三)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而没有责令或者限期改正的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四)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符合《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规定的。
第十九条林业和园林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并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情况,作为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内容,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一条随本规定同时制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实施标准》为本规定附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实施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二十二条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实施标准》,并按规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实施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二十四条《实施标准》中未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本《规定》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