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规〔2019〕2号
广州市从化区处非办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从化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处非办(设在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1月28日
广州市从化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调动群众发现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1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穗府函〔2016〕4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从化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事实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四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对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向从化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非办”)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传真或走访等方式举报。
受理单位:从化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处非办)
单位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府前路98号13楼
邮政编码:510900
电话(传真):020-87938598
第六条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及被举报对象的情况。
本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箱。
被举报对象的情况:企业(个人)名称、企业(个人)地址、涉嫌非法集资的基本情况(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尽可能提供合同、收据等实物证据)。
第七条区处非办接到举报后,可视情况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
第八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举报人能够提供真实身份,且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事实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实行首报奖励和一案一奖制度,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经区处非办认定,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举报人同时向其它部门举报的,均由区处非办会同相关部门上报奖励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或涉嫌非法集资案件;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举报奖励的级别分为六级:
(一)一级: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
(二)二级: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
(三)三级: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四)四级: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五)五级: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六)六级: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级别由区处非办认定。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性质、在区域内的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10000元奖励;
(四)属于四级举报奖励的,给予1000元奖励;
(五)属于五级举报奖励的,给予500元奖励;
(六)属于六级举报奖励的,给予200元奖励;
(七)属于一、二、三级举报的,按扣除对应四、五、六级奖励金额所剩余额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告知。经查实确属涉嫌非法集资最新线索的,区处非办应在确认举报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本办法奖励规定的举报人做出电话反馈,告知其有权申请举报奖励及相关事项。
(二)举报人提出申请。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广州市从化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奖励的权利。
(三)审查和通知。区处非办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填写《广州市从化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审批表》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通过电话、电子邮箱、信件等方式向举报人发出《广州市从化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如有案情复杂、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因举报人所留的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无法联系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四)奖金发放。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领取奖金。区处非办应当查验举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区处非办要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在案件查处、领取奖金等各个环节均不得向其他任何人透露举报人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区处非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