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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11-29 02:11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3〕873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局所属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99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转发文(粤人社函〔2013〕134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行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各风险环节的监管,现将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以下简称《纪律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严格执行《纪律规定》责任制。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工作职务犯罪风险点逐渐增加,一些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的案件时有发生。从我局近年来组织的社保基金监督现场检查情况来看,一些基层人社部门的主要领导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仍不够重视,“重经办、轻管理”的思想仍然存在,对本级社保经办机构的日常管理仍待加强。因此,各单位应以本次人社部印发的《纪律规定》为基本要求,根据本单位承担的业务职能,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设计、健全内控机制、提高事后自查频率。我局本次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牵头处室是监督审计处,协办单位包括:我局养老处、医保处、工伤生育处、农保处、信息处、纪委办,市医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市人事人才信息资源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和市劳鉴中心。各区(县级市)人社局、我局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贯彻实施《纪律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在贯彻执行《纪律规定》时,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务必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指定相关的内设部门具体牵头贯彻执行。各单位要把贯彻执行《纪律规定》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外宣传,营造严格执行《纪律规定》社会氛围。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纪律规定》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方式让公众知晓相关内容,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其中,我局将把《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电子版挂我局门户网站和政务微博;各区(县级市)人社部门,市、区(县级市)两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应因地制宜,根据《纪律规定》的内容,制作规格合适的公示牌,于5月底前在对外办公地点的显要位置进行悬挂(张贴)。

三、加强对内培训,增强严格执行《纪律规定》自觉性。各单位应根据《纪律规定》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40号)、《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社发〔2011〕130号)以及《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15号)要求,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干部员工严格执行《纪律规定》的专题学习培训。通过开展培训,一方面促使广大干部员工坚定信念、严格自律,认识到社会保险职务犯罪的“红线”所在;另一方面要重新梳理业务风险点,规范业务经办和审批流程,提高经办质量,从源头上加强对复杂和高风险业务的管理,用制度规范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业务操作。

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严格执行《纪律规定》落到实处。各单位应以贯彻实施《纪律规定》为契机,认真组织对社会保险工作各业务风险点开展全方位的排查,确保贯彻执行效果。工作内容涉及地税、财政部门的,应主动沟通,积极协调。各单位负责牵头贯彻实施的内设部门应定期对实施效果进行督导检查。我局将由监督审计处牵头组成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贯彻执行《纪律规定》的效果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各单位对《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列入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向相关的人事权限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届时作为评优、晋级的依据之一。如发现违反《纪律规定》的,将严肃追究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纪律规定》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径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审计处联系。

联系人:寇文涛、陈建成,电话:83510126,83192545,传真:83351648。

附件:《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7日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一、严格社会保险审批事项。坚持政务公开,按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办事。

(一)不准违规审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

(二)不准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资格审查事宜;

(三)不准违规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擅自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严格社会保险标准制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四)不准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社会保险事项评审评定专家名单,干预专家评审意见;

(五)不准违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目录等制定调整事宜;

(六)不准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结算标准。

三、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七)不准私自或与他人串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套取社会保险基金;

(八)不准违规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使用范围;

(九)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严格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坚持落实内控制度,推进逐级授权、逐级审查和分段分岗专人负责制。

(十)不准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十一)不准隐匿、滞压社会保险费或将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之外的资金账户;

(十二)不准擅自扩大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增减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变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违反审批程序,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支付社会保险基金;

(十三)不准虚列、虚报、虚增支付项目,或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五、严格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坚持分权制衡原则,科学设置信息系统用户权限,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流程。

(十四)不准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参保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资料;

(十五)不准违规外泄各类业务信息和重要数据;

(十六)不准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政府采购过程中围标串标、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标或利用其他手段谋取私利。

六、严格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坚持依规监督,依法处理。

(十七)不准接收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其他活动安排;

(十八)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监督检查项目和程序;

(十九)不准隐瞒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重要情况或案件线索,影响检查实施和问题处理;

(二十)不准擅自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结论,违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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