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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12-02 07:12

穗环规字〔2019〕3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处室(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各机动车检验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粤环函〔2016〕881号)、《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8日

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排气检验联网工作,加强对排气检验的日常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粤环函〔2016〕881号)、《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是指有资格的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有关数据,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具有资格的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是指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检验机构,简称检验机构。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检验联网和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排气检验联网及相关管理工作,依据联网技术核查结果,统筹开展联网工作。

第六条联网技术核查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有关工作指引见附件1。

第二章联网办理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三)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资质认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四)排气检验场地布局合理、光线充足,各功能区标识清晰。

(五)检测仪器设备经计量检定或校准,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其工控系统的数据通讯接口、数据格式等符合市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六)配置视频监控、数据存储、系统服务器、车牌识别装置等硬件设备,建立专用局域网络并使用光纤与市机动车排放监督管理系统对接,满足实时传输排气检验数据和实时监控的需要。

(七)上传的联网数据能满足国家和我省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的要求。

(八)原则上每条检测线需配备至少2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

(九)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排气检验档案。公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岗位责任、工作人员守则、检验工作程序、机动车排放标准、检测收费标准等。

第八条排气检验联网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检验机构登录广州生态环境网下载《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信息表》(见附件2),并按要求填写。

(二)检验机构按照《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指引》有关要求,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联网资料。

(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检验机构提交的联网资料进行审核,依据有关要求,结合市环境信息中心出具的关于检验机构联网传输的核查意见,开展联网技术核查,填写《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表》,对经技术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技术核查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

(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的技术核查意见,出具联网意见复函。

(五)检验机构实现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

第九条检验机构需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以下联网材料:

(一)《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信息表》(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复印件。

(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五)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六)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相关专业技术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检验机构迁址或检验场地搬迁的,应当重新办理联网。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通过的检验机构,应于联网后一年内完成验收并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告并提交建设项目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情况截图及建设单位验收意见;未完成验收的,不予接收相关检测数据。

第三章联网变更办理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拟增加检测线数量、改变检测线类型、位置及主要检测设备(含工控软件)的,应当办理联网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联网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检验机构登录广州生态环境网下载《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变更信息表》(见附件3),并按要求填写。

(二)检验机构按照《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指引》有关要求,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联网资料。

(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检验机构提交的联网资料进行审核,依据有关要求,结合市环境信息中心出具的关于检验机构联网传输的核查意见,开展联网技术核查,填写《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表》,对经技术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技术核查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

(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的技术核查意见,出具联网变更意见复函。

(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办理检验机构联网变更。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办理联网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变更信息表》(见附件3)。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复印件、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情况截图及建设单位验收意见。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四)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五)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相关专业技术材料复印件。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的法人名称(场地、设备未发生变化)、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检验机构类别等发生改变的,应在有关信息变更后30天内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书面材料报告。

第四章联网检验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按照法定的检测方法、标准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严禁采用非法软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自觉遵守《广州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气检验业务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穗环〔2014〕103号)以及相关行业规定,并根据国家和省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的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实现网络联接,将检测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其监督。

(三)严格按照资质认定的规定,确保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按时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定期开展期间核查,配备完整有效的标准物质。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五)不得要求或暗示排气超标车辆到指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治理,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推销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产品。

(六)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在检验机构内开展维修业务咨询或招揽生意,对车辆送检人员与检测人员采取隔离措施,避免发生弄虚作假现象。

(七)加强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车辆基本知识,正确选择检测方法对车辆进行规范检测。

(八)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经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需核查其在具有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记录后,方可进行复检。

(九)在排气检验前,做好车辆外观检查,防止机动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排气检验。

(十)设置计算机专业管理人员,加强对局域网、光纤链路、计算机、服务器、视频等信息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供电正常、链路通畅,以及检测过程数据完整,实时向生态环境部门传输检验数据。

(十一)视频监控设备满足市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有关视频监控资料存储周期不低于180天。

(十二)配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十七条检验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验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检测线数量、种类及变更情况,检测能力、检测方法等。

(二)检验工作情况。包括检验机构联网和资质认定情况,检验机构规章制度执行和质量管理情况,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检测系统和数据传输网络情况,检测人员操作技术和专业能力情况,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情况,全年检验车辆情况等。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四)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五)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机构负责做好检验机构的日常执法监管工作,建立检查执法监管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

(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做好检验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工作机制,协调、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三)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机动车排放监督管理系统的联网数据接收上传、日常运行维护、系统后续开发等工作,建立相关管理和应急工作机制,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采用非法软件等不符合监管和联网要求的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

第二十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分析,如发现多车检验数据雷同、异地检验业务量过高、同一车型检验合格率异常,首次检验合格率过低但复检合格率过高等情况要及时分析原因,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数据异常的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其检测数据无效,不予接收相关检测数据。

第二十二条排气检验联网资料审核、技术核查等工作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检验机构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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