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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11-26 03:11

穗城管规字〔2019〕1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城管局: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投诉、举报破坏广州市水域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现制定《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7日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鼓励公众参与维护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举报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支持配合职能部门及时发现、整改和查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问题,营造良好的水域环境,根据《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监管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违法行为情形)本办法所称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按照《条例》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船舶进入广州水域时开放、使用直排式厕所,或者在本市景观水域内从事客运、旅游、观光、娱乐等服务的船舶上设置直排式厕所的。

(二)涉水工程施工现场未采取相应围蔽、围堰等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措施的,或者工程完工后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活动的。

(四)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清捞、收集的垃圾的。

(五)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的。

(六)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企业有如下行为的使用开底船;向水体倾倒、偷排建筑废弃物的;装卸、运输过程中扬尘或者撒漏建筑废弃物的;破坏、拆除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建筑废弃物水运码头为开底船、未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船舶提供建筑废弃物装载服务的。

(八)在市区主要水域管理范围内违法经营餐饮业的。

(九)在水域管理范围内乱搭建、乱堆放情节严重的。

(十)向水域倾倒或者排放粪便、淤泥、未进行沉淀处理的泥浆水的。

(十一)向水域大量抛弃动物尸体的。

(十二)在水域管理范围内建造和使用直接将粪便排入水域的厕所的。

(十三)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占用水域环境卫生设备、设施的。

(十四)在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渠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设置农贸市场或者家禽、家畜等养殖场的。

(十五)建设单位未按照设置计划配置水域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或者擅自拆除、关闭或者占用水域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六)其他破坏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举报要求)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被投诉、举报人或单位的详细情况,包括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或基本卫生状况描述)、违法时间及地点。必要时可向接受举报的单位提供照片、录像等资料。举报人可以同时提供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取奖金。

第五条(举报程序)举报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

举报接听电话为:12345

举报接收电子邮箱为:ssczfk@gz.gov.cn

第六条(举报反馈)接受举报的单位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电话或书面回复的形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七条(奖励对象与条件)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四)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按受理举报的记录,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

第八条(不予奖励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详,致使受理人员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或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导致查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二)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立案的。

(三)针对同一违法事实的举报行为已获得环保、水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奖励的;

(四)不属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职权处理范围内的。

(五)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

第九条(奖励标准)经查证核实的,由依法作出处理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人民币200元(含200元)——1000元(不含1000元)的范围进行奖励;举报案情特别重大,经查证核实的,由依法作出处理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人民币1000元(含10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范围进行奖励。

前款所称的“案情特别重大”,是指根据《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预算管理)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奖励审批)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填写《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奖金领取)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现金、银行卡等多种渠道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三条(奖金领取特殊情形)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帐户。

第十四条(如实举报)举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违者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监管要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奖励档案)建立健全奖励档案制度: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金领取记录和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保密)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附件: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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