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广州市律师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制度(试行)》。
2019年9月23日
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诚信档案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行业诚信建设,促进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提高律师的社会公信力,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诚信档案建立分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文本档案作为备查内容,永久保存。电子档案在广州市司法局和广东省律师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诚信档案的内容包括: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优良行为信息;
(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执业基本情况应当记录下列信息:
(1)名称;
(2)成立时间;
(3)负责人姓名;
(4)注册办公地址;
(5)性质(合伙、个人开业或其他);
(6)注册律师人员名单;
(7)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应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律师执业基本情况应当记录下列信息:
(1)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2)律师资格证号或法律职业资证号;
(3)律师执业证号;
(4)学历;
(5)工作经历(从大学毕业开始);
(6)执业状态(正在执业、暂停执业、何时被注销执业);
(7)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应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基本信息,应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年检注册的结果及时更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优良行为信息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期间受到政府及其部门或社会组织做出的表彰、命名、奖励。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表彰、命名、奖励的决定;
(2)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表彰、命名或者奖励的决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因违反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2)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被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3)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予以行业处分的行为;
第九条已生效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处罚、处分情况,应当录入诚信档案。
第十条诚信档案的信息内容记录期限至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停止执业后一年时止。记录终止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