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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常备法律援助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2-26 07:02

各区司法局、市法律援助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全市法律援助人员管理,合理配置全市法律援助资源,保障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市司法局以原有“全市法律援助律师库”为基础,新建立全市“常备法律援助人员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现对常备法律援助人员执业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名册

市司法局建立全市常备法律援助人员总名册,全市12家法律援助机构各建立一个分册。社会律师可以自行选择加入其中一个分册,申请成为法律援助律师。

(一)加入名册的条件

1.在广州市注册执业,且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

2.近一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3.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和指派,承接法律援助事项。

本通知发布前已加入全市法律援助律师库的律师,自动纳入名册。

(二)信息填报的内容

1.个人信息。包括联系电话、语种专长、奖惩情况等;

2.法律援助事项意向信息。选择一个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分册,选择三个以上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意向区域。

3.业务专长信息。以下业务专长至少勾选一项: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人格权与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根据勾选的业务专长领域,每项至少录入本人承办的5个不同委托人的案件信息,并上传相应的裁判文书扫描件。

(三)途径和程序

律师通过广州市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法援系统”,或点击进入“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微信小程序申请加入名册。

法律援助机构在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法援系统完成入册操作;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或通知律师补充材料。法律援助机构以短信方式告知律师结果。

二、名册使用

新加入名册的律师,完成法律援助应知应会知识测评或参加法律援助业务培训或完成在线视频培训后,法律援助机构方可指派其办理如下法律援助事项: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按照受援人意愿确定法律援助律师;受援人未选择法律援助律师,或者其选择的法律援助律师因故无法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法律援助服务信息系统发布征选公告,并向名册中具有相应业务专长的法律援助律师发送征选通知。法律援助律师可以按照征选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名。符合征选公告要求的报名人达到3人以上(含3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以摇珠方式确定承办人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本机构分册内直接确定法律援助人员:

1.符合征选公告要求的报名人数未达到3人的;

2.已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因故无法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

3.法律援助事项紧急或者疑难复杂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情况。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援助案件编号、法律援助律师姓名、法律援助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等。

法律援助机构还可以根据受援人类别、案件类型等,从名册内选择法律援助律师组建相关专业团队,承办特殊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应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广州市法律援助服务标准》的要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窗口或工作站(点)值班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工作需要,在名册内选择法律援助律师组建法律援助值班团队。法律援助律师应按照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提供法律帮助或法律咨询,协助履行工作站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值班制度。

三、名册管理

(一)动态管理机制

法律援助律师可以随时通过“法援系统”修改个人信息、修改业务特长、变更所选分册及退出名册等。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法援系统”公示法律援助律师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执业时间、业务专长、语言专长、承办案件数量、奖惩情况、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等。

(二)分级管理机制

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所辖分册人员的审核入册、信息管理和人员培训等事宜。

(三)暂停指派的情形

法律援助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暂停安排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1.新加入名册的法律援助律师,因个人原因未参加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或未完成法律援助应知应会知识测评或在线视频学习的;

2.法律援助律师主动申请一段时间内不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不参加窗口值班的;

3.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被有效投诉的。

(四)移出名册的情形

法律援助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其移出名册,并自移出名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加入:

1.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

3.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一年内开庭迟到3次以上(含3次)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培训达3次以上(含3次)的;

5.案件质量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州市司法局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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