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信用惠州”建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完善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4-2020年。本规划是我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指南,是全方位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实践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建设基础和重大意义
第一节建设基础
近年来,我市全面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作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市,全方位开展探索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推进机构全面建立。2012年8月,我市成立了由50多个市有关单位组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和11个专责工作小组,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制定出台了《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方案和联合征信系统建设方案,明确了建设任务和步骤,并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市级信用中心。各县(区)也相应建立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市县(区)联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格局。
——制度建设有序推进。近几年以来,我市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信用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1+4+N”的系列制度,其中“1”即社会信用信息采集与管理办法;“4”包括政府公共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企业信用联动奖惩机制、信用信息报送和应用考核办法、政务信息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办法;“N”是各专责小组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制度共有70多项,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安全、应用“四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建成。我市2012年底在全省率先建立了“一库一网两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库、信用惠州网、数据归集平台和信息应用平台)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目前,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已发布两期信息采集目录,包含了33家单位147个数据主题1400个数据项,信息涵盖了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四类主体,入库数据量超过2.8亿条,信息采集量居全省各地市首位。惠州市信用中心已免费出具信用报告2000多份,信用报告在政府资金分配、农业龙头企业资质认定、公共资源交易等多个领域推广使用。
——部门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农业、税务、旅游、社会组织、卫生、环保等部门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工商、国税、地税、检验检疫局、海关、农业等部门对企业实行A、B、C、D等级分类管理,对等级高的企业实行优待,对等级低的企业实行强化管理和重点监控等管理措施;建立红黑榜名单制度,及时公示守信企业,曝光失信企业和违规从业人员信息,交通、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相继披露“黑名单”信息;工程建设领域搭建了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了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库、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试点农户信用评级;土地和矿业权交易领域试水“黑名单”管理制度。
——信用信息在多个领域推广使用。通过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直接对接、信用惠州网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等方式,信用信息信用记录已在公共资源交易、财政性资金分配、评选评优等政府管理中得到应用。引导银行创新推出小微企业“征信贷”产品,结合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企业及企业主信用,对资信良好的小微型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目前已经发放1400多万元。
——试点建设成效显著。我市依靠技术驱动,制度推动,示范带动,部门联动,突出以用促建、全域覆盖建设、T+1及时对接、与网上办事大厅紧密结合的建设理念,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连续2年获得并列第1名。经省的推荐,全省各兄弟市纷纷前来学习交流,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督导组也对我市进行了专项督导,认为我市的经验值得在更大范围内推广。我市的试点成效为全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了经验,为惠州下步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夯实了基础。
尽管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同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信用工作推进机制有待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尚不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和共享水平不高,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缺失严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仍需完善,失信成本偏低;信用服务市场发育不足,信用产品的需求和供给尚未有效激发;诚信文化尚未全面普及,信用意识不够强;信用氛围不够浓厚,社会信用环境有待改善;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等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差距等。
第二节重大意义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提高效率;有利于我市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综合竞争力;有利于我市增强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有利于弘扬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和谐惠州、幸福惠州建设。
第二章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打造“信用惠州”为总目标,以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为重点,以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为抓手,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重点人群信用建设,发展壮大信用服务业,改善和优化信用环境,培育信用文化,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到2015年,基本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与运行机制:信用制度及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建立;覆盖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建设管理系统基本完善;信用需求初步激发,信用应用初具规模,信用服务市场初步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主要领域有效发挥作用;诚信文化普及繁荣;“信用惠州”建设初见成效,社会信用环境初步优化,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到2017年,建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体制和标准规范体系逐渐完善;覆盖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有效运行;信用需求进一步激发,信用应用普遍开展,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效果明显;社会信用环境大大改善,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失信问题得到有效抑制。
到2020年,基本建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目标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体制和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完善;覆盖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功能齐全,运行良好;信用需求有效激发,信用应用形成规模,信用服务市场形成规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基本健全,对各领域失信行为发挥显著制约作用;跨区域信用合作渠道基本畅通,全社会诚信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氛围和环境,树立“信用惠州”品牌形象。
第二节基本原则
——政府带动,社会联动。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制订、需求培育、示范带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引导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完善信用服务;鼓励和推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制度先行,标准引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系列规章制度和信息标准规范体系,强化信用原则在政府各项政策制订中的应用;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行业和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完善行业标准体系。
——应用导向,共建共享。以应用需求带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系统建设的同时,不断了解各领域职能部门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动态调整信用信息采集目录,适时增加信用信息应用功能,强化与各类政府系统的对接应用,实现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维护权益,保障安全。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安全保护。
第三章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第一节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围绕规范行政履职行为,强化政府守信践诺,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全面提高政府施政、执法的诚信意识和能力,提升政府公信力。
——规范行政履职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增强决策透明度,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坚持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健全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细化、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大力实施网上政务服务创新工程,进一步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全面推行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社会事务网上办理、公共决策网上互动、政府效能网上监察,切实提高政府服务和管理效率。在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做到政务公开内容规范、形式完整、程序严密、机制健全,将各部门的公开情况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到2015年,100%的政务公开信息实现网上发布。
——构建政府诚信践诺机制。健全完善政府部门服务承诺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服务事项,通过制定《服务清单》统一向社会公示。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将各级政府工作报告中为群众办实事的践诺情况纳入政绩考核范围。鼓励各级政府探索建立政府信用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政府及其部门守信意识,提高政府及其部门签订的各类合同的履约率。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做好政府性债务统计和存量债务化解工作,清理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和债务以及拖欠的各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款项,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控制政府举债,规范政府各项财务支出,加大财政预算公开力度,探索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价和预警机制。到2020年,建立比较健全完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价和预警机制。
——发挥政府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及其部门在编制发展规划、健全法规标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的组织推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带头示范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在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保障、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资格(质)认定、申请政府资金等方面,广泛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建立政务活动相关当事人信用记录审阅和审核制度。
——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依法客观公正记录公务员的信用信息,并逐步将公务员财产申报、奖惩记录、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违约行为等相关信用信息纳入诚信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完善公务员考核考评制度,加大对公务员诚信记录的应用查询力度,逐步将公务员诚信状况列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中,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职业理念,增强诚信意识,规范职业操守,建立一支守法诚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到2015年,公务员培训覆盖率达100%。
——加强事业单位信用建设。建立事业单位信用档案,加强对法人登记管理、机构编制、公共服务质量、社会保障、税务、审计、贷款、价格与收费、诉讼(仲裁)等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公益事业单位信用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将信用公开和办事公开情况纳入各部门绩效考评范围。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重要事项公示和服务承诺承兑情况。建立完善公益事业单位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机制,逐步将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作为事业单位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围绕生产、流通、电子商务、价格、金融、税务、公共资源交易、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强化行业守信自律,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全面提升商务诚信水平。
——生产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承诺制度、信用评价制度、风险抵押金制度、“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以及重点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等。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在企业生产许可、食品认证、强制性认证、质量奖励等工作中,将企业的安全与质量信用状况列为考核条件,对诚信企业给予激励。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安全生产和质量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安全生产和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开展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以食品、药品、重点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监控和抽查,完善重点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严格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通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流通领域诚信建设。依托政府相关部门业务管理系统和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企业、流通服务企业、进口企业等的信用信息记录,逐步建立完善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加强流通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开展流通企业信用评价,全面落实流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流通企业实行差别化待遇。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型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建立流通企业动态信用监管机制,打造良好的流通环境。推动流通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对流通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率先推行企业信用认证和信用等级评价,对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惩戒。引导流通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和岗位,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增强企业防范与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
——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经营和交易行为等的信用制度,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网店实名制、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制定引入第三方信用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推动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价,大力发展信用调查、评估、担保、保险以及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主体给予支持,对失信主体予以警告或实施行业限期禁入等惩戒措施。
——价格领域诚信建设。推进价格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倡导诚实标价,明码实价,提高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准确度和公信力,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推动实施奖惩制度。依托价格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价格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完善企业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严厉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并加大惩戒力度。加强价格诚信自律建设,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等相关价格管理制度。广泛开展价格诚信承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等价格诚信创建活动,引导企业提高价格诚信意识。
——金融领域诚信建设。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依托,根据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推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整合,建立金融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建立专业化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托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和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建立专业化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发推广满足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社会成员融资需要的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水平。通过财政投入、企业参股等方式,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助农担保补偿基金,推动解决县区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等问题。依托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和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债、非法集资、制售假保单和骗保骗赔、逃套骗汇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推行金融业诚信公开承诺制度,通过签署共同宣言等方式大力推行金融企业诚信公开承诺制度,强化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意识。推动金融机构将诚信经营纳入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完善奖惩措施,建立诚信经营长效机制。
——税务领域诚信建设。依托现有税收征管系统,加大对纳税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力度,提高纳税人的信用信息采集质量,建立纳税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纳税人信用档案,并加强与公安、银行、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条件、评分标准、评定结果的公开方式、奖惩措施等,实施纳税人分类管理,按规定及时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加大对偷税、抗税、骗税等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提高税源监控效能和税收风险防控水平。推动企业签订诚信纳税承诺书,实行诚信纳税承诺制度,并逐步扩大承诺制度覆盖面,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
——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管理制度,制定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健全不良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失信责任追溯制度等。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坚持将主体信用评价与市场履约情况相结合,实行动态评价,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资格预审、评标的重要依据。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加大对企业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加强建设领域分包守法诚信建设,防止由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问题的发生。
——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完善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交通运输领域诚信建设。加快建立交通运输领域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交通运输信用考核制度、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考核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完善交通运输主体信用档案,依托全市联网的交通运政网络,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共享。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类监管机制,落实交通运输信用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分类考核评价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参与信用评价。实施交通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对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在享受政府和行业优惠政策、拓展交通运输服务业务、扩大经营范围和扶持发展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激励;将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实施限制发展措施。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加大对随意拒载、宰客、绕行、超限等违规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制定诚信服务准则和实施诚信服务承诺制度,引导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自律。
——统计调查领域诚信建设。加快建设统计诚信管理制度,建立统计诚信管理和统计失信惩戒、统计违法案件公开通报、统计违法单位黑名单制度,将在统计调查活动中的失信单位纳入统计违法黑名单。将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加大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以查处统计弄虚作假行为为重点,强化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打击违法干预统计数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统计调查对象拒报及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行为。开展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加强诚信统计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诚信统计意识和依法统计观念,推动开展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
——中介服务领域诚信建设。通过推广“中介超市”,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共享,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对中介服务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探索建立律师类、公证类、仲裁类、司法鉴定类、鉴证类、会计类、担保类、评估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检验检测类、物业管理类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提高中介机构的公信力。
——会展和广告领域诚信建设。加强对会展和广告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会展和广告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建立规范的会展和广告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规范会展和广告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加强联动执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行业守信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会展和广告市场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开展诚信创建活动,推动会展和广告市场主体提高守信自律意识。
——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加强企业诚信教育,提高企业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素养,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鼓励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生产经营信用档案,引导企业设立专门信用管理机构和岗位,配备专职信用管理人员,建立信用风险控制系统,增强防范与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引导企业强化诚信意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公示年度报告,主动、准确地提供自身信用信息。鼓励企业在采购、销售、招投标、投资合作等经济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扩大企业信用产品和服务在各领域的应用。
第三节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重点围绕社会保障、劳动用工、医疗、教育及科研、知识产权等领域,加强从业机构和人员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建设,建立完善诚信约束机制,打击违法失信行为,提高社会诚信水平。
——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建设。加强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领域,救灾、救助、低保、慈善、彩票等领域以及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退出环节的诚信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提高基金征集、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依法严厉打击贪污、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骗取保障房、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少缴和漏缴社会保险费、医保欺诈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法打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失信行为。
——劳动用工领域诚信建设。加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与企业诚信挂钩管理制度,制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企业认定办法。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覆盖全市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实施劳动保障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完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评价标准,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引导企业提高劳动保障诚信意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待遇,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给予奖励,同时加大对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并予以曝光。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仲裁的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打击非法用工、非法职介等失信行为,净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医疗卫生领域诚信建设。完善医疗卫生领域诚信制度。建立量化分级管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疗机构法人约谈、通报公示、非法行医“黑名单”等制度、健全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将对医疗机构的评价情况作为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等的参考依据。加大对违法失信医疗机构的监管处罚力度,惩戒收受贿赂、过度医疗等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坚持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的职业道德。
——教育领域诚信建设。加快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探索建立完善教育机构、教师、学生信用信息的征集标准,提高信用数据采集质量,建立健全包括学历造假、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档案。积极开展教育机构、教师、学生信用评价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生录取、学历学位授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项目申报、评选表彰等挂钩,加大对教师学术作假、学生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教学诚信纳入教师的年度考核。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开展全员师德教育培训。开展学生、教师守信公开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知识产权领域诚信建设。加快知识产权诚信制度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侵权、违法假冒失信信息披露发布制度,引导上市辅导期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企业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工作。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覆盖全市的知识产权投诉举报中心,坚决打击假冒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案件的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开展各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守法诚信自律建设,鼓励市内各行业、区域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形成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开展“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活动,提升行业知识产权自律水平。
——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建立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规范文化、体育和旅游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加强联动执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行业守信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文化体育、旅游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开展诚信创建活动,推动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主体提高守信自律意识。
——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将社会组织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不良信息记录,加强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监管,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制度、失信行为公示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进行必要的激励或惩戒,建立健全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机制。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和信用披露制度,向社会披露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引导社会组织增强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动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守信自律意识。
——互联网应用领域诚信建设。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黑名单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和进行公开曝光。
——重点人群诚信建设。建立健全重点涉信人员信用档案。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从业人员、律师、会计从业人员、审计师、评估师、检验检测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新闻记者、导游等重点人群为切入点,依法依规汇总整理各部门、各行业个人信用信息,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社会和经济交往等领域提供信息参考。探索个人信用积分制,建立完整、科学的个人信用计分体系,强化个人信用应用,并与劳动用工、干部任用、评先树优、外来人口落户等挂钩。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自我激励,通过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信荣,失信耻,无信忧”的舆论氛围。
第四节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重点围绕推进司法公开公正、加强司法人员诚信建设、健全司法公正的工作机制等,推进司法公信建设,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法院系统着力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积极推进“阳光审判”,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恶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城市守信风尚。检察系统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创新检务公开方式和途径,落实检察文书说理、检察开放日、案件办理情况查询等制度,积极推进“阳光检务”,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内外部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公安系统着力建立和完善执法公开的长效运行机制,探索执法公开的方式和途径,提高执法透明度,全面推进“阳光执法”。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违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司法行政系统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行业信息的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严格司法公正。法院系统着力规范执法尺度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强审判管理,完善审判执行联动机制,加大对诉讼失信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完善司法纠错机制。检察、公安系统着力提升公正廉洁执法能力,加大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加快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制度化、规范化进程,重点加强规范刑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司法鉴定、律师管理、律师援助等方面的建设。
——加强司法执法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加强司法执法工作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司法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将司法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等不良记录纳入执法档案,作为考核、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到2015年执法档案覆盖率达100%。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推行公开承诺制度,引导司法执法人员诚信自律。加强司法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加强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司法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诚信档案,推行守信公开承诺制度,推动诚信规范执业。到2015年,相关从业人员档案覆盖率达100%。
——健全司法公信的工作机制。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和资源配置,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法院系统重点推进主动执行、量刑规范化、诉前联调、判后释法答疑等改革。检察系统重点推进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阳光检务”等改革。公安系统重点推进执法信息公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执法资格考试等改革事项。司法行政系统重点推进社区矫正全覆盖、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律援助便民化和律师制度等改革。健全司法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政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法院职能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人大监督和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快群众对司法活动监督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健全政法机关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新闻媒体常态沟通联络机制及舆情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章关键环节建设
第一节加快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制定统一的信用和技术规范,为加快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健全规范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等行为的信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修订信用信息征集与管理办法,规范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公开和应用等行为;制订规范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公开和应用等行为的配套文件,加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明确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等内容。
——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结合省有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进一步健全我市信用联动奖惩机制,完善实施主体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范围、惩戒尺度等内容,逐步形成守信者“处处守信,事事方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加快推动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制度建设。结合《征信业管理条例》和省有关信用服务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我市实施细则,明确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明确对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失信主体行为的处罚。
——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我市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安全培训、软件使用和维护管理、应用系统授权管理等制度,落实信用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审查和评估制度,适时修订并不断完善安全防护策略;完善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细化完善各类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及指标、数据格式、技术编码、信用信息分类和查询权限等级标准,以及数据库建设、应用支撑技术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等规范,确保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系统的互联互通。
——制定信用服务标准。在信用服务领域,推动信用服务合同格式规范、信用机构服务质量规范、信用服务产品使用规范、征集服务争议处理程序等标准的制定,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政府网站、信用惠州网、惠州电视台、《惠州日报》等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第二节完善覆盖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逐步完善的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不断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政府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提供必要基础支撑。
——加快建设完善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各行业和部门依托现有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市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等资源,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原则,改造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完善各部门、各行业纵向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对本部门、行业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社会成员信用档案。以行业、部门的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行业或部门间信用信息的持续交换共享机制,着力清除“信息孤岛”,实现征信体系从碎片化到完整统一的过渡。到2015年,有50个以上行业和部门内部信用信息基本实现交换共享;到2020年,全市主要涉信行业和部门均实现交换和共享。
——完善覆盖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我市的“一库一网两平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现有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基础上,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按照统一标准,全面整合有关行业和部门记录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批次归集重点人群的信用信息。根据各部门应用需求及省的对接要求,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二期工程建设,推进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市全体社会成员的、能全面反映各类主体信用状况、更新及时、应用有效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信用中心职能,加强内部管理,壮大市信用中心机构,切实承担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在各县(区)设立信用中心,负责各县(区)信息数据库的运维管理以及信用信息的记录、报送和更新,为本县区企业和公众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严格执行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明确共建单位在系统建设、运维、应用和日常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有效运行和维护。
——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管理系统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根据监管需要,实现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省、其他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交换共享;积极推进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探索跨区域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模式和机制,逐步扩大信用信息的来源和应用范围。
——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系统。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根据各行各业的应用需要,建设信用信息专项应用系统,特别是推进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报名拦截等各类信用信息应用系统或模块。
——加快推动商业征信系统建设。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加快建设商业征信系统,由政府在政策、资金、技术及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建设商业征信系统,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不断创新信用服务产品,满足市场多样化、个性化的信用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出台《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失信记录修复办法》,明确公众对自身不良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和修复权以及对信用管理机构的监督权,合理确定失信修复程序,严格遵循客观、谨慎、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失信记录进行修复。探索建立失信投诉举报平台,受理企业、市民对政府部门、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的异议及举报。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及个人失信调查,制订信用修复方案,提供信用修复服务。引导失信企业通过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消除不良影响进行自我修复;通过寻求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行业协会的帮助,制订实施信用修复计划,使其信用度恢复到社会认可的水平。
第三节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
信用服务市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市场基础,更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实现良性运行的重要驱动力。以培育扩大信用服务需求、规范发展信用服务机构为重点,加快推进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建设。
——推动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服务。推动政府部门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科技专项审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资格(质)认定、保障房分配、公务员录用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使用信用信息和服务,创造信用服务需求。
——引导和推动社会各界使用信用信息和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信用担保、信用工具发放等方面,主动使用信用信息和服务。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合同签订、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信息和服务,激发信用服务的潜在需求。
——培育和引进信用服务机构。鼓励有实力、有资质的社会机构积极投资信用服务行业,吸引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入驻惠州。扶持和培育本土评级机构发展,重点扶持品牌评级机构,规范发展信用评级业。加快推动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的信用服务机构体系。
——推动信用产品创新。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保险、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信用担保、商业保理等业务,为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从而更好的满足信用市场需求。
——推动信用服务业集聚发展。对信用服务产业合理布局,推动信用服务业依托现代化服务业功能区实现集聚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服务产业链,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强化业务协同、资料整合,实现合作共赢,不断壮大信用服务产业规模,使信用服务业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构成。
——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完善备案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到2015年,信用档案覆盖率达100%。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实施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加强资质管理,实现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监管,依法对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进行处罚。
——强化信用服务行业守信自律。建立惠州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构建行业自律机制,强化对信用服务业的管理,按照“一次出格,终身禁入”的原则,制定行业约束机制和信用守则,引导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推行信用服务行业诚信服务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节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确保社会信用体系良性运行的关键。坚持“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综合运用司法性、行业性、市场性和社会性等多种奖惩手段,切实加大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和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处处守信、事事方便,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社会氛围。
——加大政府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力度。政府各部门在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广泛应用信用信息和各类信用产品,加强对诚实守信者的激励,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制度,对守信者在金融服务、市场准入、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和补贴补助等领域依法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使其“处处守信、事事方便”。依法对诚信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介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
——加强行政监管性惩戒。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加快落实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通过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依法对失信者予以惩戒。通过与省、其他市信用信息系统的对接,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加强跨区域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探索建立完善部门和区域间联合惩戒机制,切实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加强司法性惩戒。加强失信违法案件移交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大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查询应用力度,依法追究失信违法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引导诚信诉讼,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加大裁判文书执行力度,保护守信者的正当权益。
——加强行业性惩戒。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加快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整合、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和商会等会员信用档案,通过行规、行约等,强化对失信会员的监督和约束。
——加强市场性惩戒。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查询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应用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形成对失信者的市场性惩戒。
——加强社会性惩戒。通过政府网站、信用惠州网、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黑名单”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从而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第五节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以诚信文化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诚信创建活动为抓手,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培养全民诚实守信意识,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人文氛围。到2020年,全面铸就新时期惠州诚信文化。
——加强诚信文化的宣传普及。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厚于德、诚于信、敏于行”的新时代广东精神宣传,加大对诚信文化的宣传力度,积极培育诚信道德,在全社会形成“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风尚。系统宣传信用政策,普及信用文化知识,褒扬诚实守信,揭露作假失信行为,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舆论宣传监督网络。注重正面引导,深入挖掘诚信典型事例,加强典型宣传,使诚信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加强失信典型披露工作,提高失信成本,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环境;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通过多种宣传普及信用知识,增强全民诚信意识,引导公民自觉监督和抑制各种失信行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普及,组织市属媒体并协调中央、省属媒体,通过访谈节目、开设专题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公开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相关文件、重大活动、典型案例、工作成效及进展等,宣传推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和经验,引导全民关心、支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加强诚信教育培训。制定诚信教育培训实施方案,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将诚实守信建设贯穿于群众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广泛深入地开展对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等各个层面的诚信教育和培训。重点针对党政领导、金融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管理者等开展诚信教育培训。针对公务员和司法执法人员,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题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企事业单位信用管理岗位人员教育培训,探索建立企事业单位信用管理岗位人员职业培训和岗位认证机制。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把诚信教育内容纳入幼儿园、中小学、大学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各阶段的教育中,建立完善诚信教育体系,着力提高青少年的诚信意识。
——深入开展社会诚信创建活动。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创建活动,促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的重要基础,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广泛开展诚信创建主题活动,有步骤地组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征信业管理条例宣传、“6.14”信用记录关爱日活动、“9.20”公民道德宣传日活动;“12.4”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有重点地开展“诚信纳税”、“诚信兴商”、“诚信社区”、“诚信行业”等阶段性主题活动;集中举办“诚信活动月”、“诚信活动周”等阶段性主题活动;积极开展惠州“诚信企业”、“诚信人物”、“诚信社区”、“诚信村镇”、“诚信家庭”等评选活动,让诚信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镇、进家庭等,努力提高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选择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努力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推动企业把“诚信立业”作为企业的经营守则,增强企业维护自身信用的自觉性。鼓励企业通过建立诚信联盟、签署诚信共同宣言等形式建立守信公开承诺制度,从守法经营、合同履约、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到劳动保障、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逐步扩大守信公开承诺范围,引导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诚信意识。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建立健全激励诚信行为的制度规范;推动企业设立专门信用管理机构和岗位,配备专职信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以客户资信管理、债权保障、应收账款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增强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到2015年,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到2020年,在各类大中型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第六节加强区域信用合作
通过多样化合作方式,探索建立完善与省内外地市开展信用合作的体制机制,积极参与建设开放的社会信用体系。
——探索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推进与珠三角城市及省内城市的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作交流,通过联合举办信用论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签署合作交流协议,加强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交换、联合奖惩、技术和产品研发与应用等方面的区域信用合作。
——探索建立区域信用联动机制。通过实现信用信息互查、诚信企业互认等合作形式,形成互联互通的监管网络和对失信者的区域性社会联惩联防体系。加强区域信用奖惩联动监管,建立包括案件受理、诉讼判决和裁定、案件执行、仲裁裁决、行政执法等在内的信用记录共享及查询机制,营造区域信用监管无障碍环境,共同规范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建立区域守信受益的信用激励制度,推动建立统一的诚信企业和个人评优评比制度。建立完善区域失信惩戒联动制度,推动形成区域失信惩戒联动专项合作机制。
——开展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加强重点部门信用体系合作。推动招投标、工程建设、土地交易、政府采购、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人才交流、社会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旅游、会展等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合作,加强工商、税务、公安、质量技监、建设交通、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海关等部门的协调和联动,探索建立统一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逐步形成统一的信用监管环境。
——推进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积极探索推进市际或区域之间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用交换和共享,共同搭建跨市、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等信用记录为重点,逐步扩大信用信息共享范围。
——开展区域诚信创建活动。共同营造和维护区域社会诚信发展环境,共同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诚信宣传、教育以及培训活动,加强信用领域的基础性研究,加大诚信文化建设力度,营造“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区域社会诚信氛围。
第五章专项工程建设
专项工程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力抓手和重要支持。围绕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强化示范,以点带面,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节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档案。依托专业评价机构,探索建立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到2015年,基本形成一套科学、合理、客观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到2020年全面应用于全市中小微企业,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分类筛选,搭建多渠道、多形式的“政银担企”融资推荐对接平台,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二节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工程
以争创国家级“信用城市”为契机,建立各行业、部门、县区、乡镇和村的信用管理示范标准,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建立诚信档案,实行动态评估,开展“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村”等评选活动,对入选全市信用管理示范工程的,给予政策、资金等支持,并通过网络、媒体、报刊等进行广泛宣传,为争创国家级“信用城市”打下良好基础。
第三节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诚信建设工程
推动开展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建立食品的生产经营、销售以及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各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食品、药品质量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披露、信用奖惩、“黑名单”等制度,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分类监管,依法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或限制措施,将其列为日常监督、监测或抽查的重点,严厉打击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披露和曝光;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协会完善行规行约,开展企业诚信自我声明,改善诚信环境。
第四节环境保护和能源领域诚信建设工程
完善企业生态和环保信用评价、分类监管和“黑名单”制度,贯彻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对所排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制度,健全环评机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境执法系统,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实现环保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诚信档案。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质检、银行、证券、保险、商务、投资管理等部门的联动。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信用和后续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企业的环境保护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奖励、警示和惩戒。建立环评、能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强化对环评、能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考核和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行环评、能评文件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组织推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切实担负起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专责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全力推进相关建设工作。
第二节加大政策支持
在政策、编制、资金等方面要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信用服务业。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制定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落实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措施。落实省和市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并在数据库建设、服务收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组建信用服务行业协会。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责任,将社会信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三节营造良好氛围
大力做好规划实施的宣传工作。通过在政府网站、信用惠州网、报纸等媒体开设专栏,举办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开展广泛宣传,做好规划的解读工作,让各行业、部门了解规划的主要内容和规划实施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各行业、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并予以推广。
第四节建立动态评估机制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动态评估机制。对本规划提出的建设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将有关指标和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评范围。做好规划实施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实施动态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问题。建立规划实施激励与问责机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县(区)、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对建设工作推进缓慢的县(区)、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