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构建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就汕头市行政处罚信息开展信用修复的内容界定、职责分工及办理程序等,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内容界定
本指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信息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信用平台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相应适当调整的过程。调整后该失信行为信息不再列为公开披露对象或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二、职责分工
(一)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业务要求确定信用修复适用范围,接收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修复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回复申请人。
(二)市发改局负责对照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出具的《信用修复决定书》处理已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通过信用平台对外公开相关信息并解除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三、信用修复条件
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对严重失信行为不予信用修复。
四、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申请人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填写《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一)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由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接收办理。
(二)办理申请。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接收《信用修复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对象、申请事项的适用范围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确认正式受理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附件二)。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延长作出修复决定原因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信用修复决定书》(原件)报送至市发改局(社会信用建设科)。
(三)后续处理。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后自行撤下相关信息在本单位官网的公示,并向“信用中国(广东汕头)”提出撤下申请。市发改局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修复处理工作,撤下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广东汕头)”“信用广东”“信用中国”网站的公示。
详细流程图如下:
五、其他
(一)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应严格审核佐证材料,对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应当及时撤销信用修复结果。
(二)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对外公开披露及作为失信惩戒依据,但应按相关规定的年限在信用平台继续留存。
(三)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对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应当加强管理,存档备查。
(四)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