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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珠海市信用办     发布时间:2018-08-31 06:08

珠海农水〔2018〕166号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珠海水控集团、珠海城建集团、珠海交通集团,局属各涉水单位:

《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和市法制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2018年6月1日

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我市水利建设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等文件精神及广东省水利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并在珠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的勘察、测量、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水土保持及主要机电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企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及信用信息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lgc.zhhnys.gov.cn:8000/,以下简称“水利建设信用系统”),采集和统一发布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负责并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息认定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可按相关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协会)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管理。

第四条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日常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辖区或所监督、所管理项目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附件2),形成不良行为认定材料报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协会),每季度至少报送一次。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相关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协会),成立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专项巡查组,定期对全市在建的、在开展前期工作的水利工程的市场主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其不良行为。

第三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资质许可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建设(包括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均应在“水利建设信用系统”注册账号,提交登记申请,填报录入基础信息、资质许可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规范更新有关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在“水利建设信用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全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网址:http://slgc.zhhnys.gov.cn:8000/zhopen/,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公开专栏”)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公告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对,对确认发布有误的信息,及时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对确认无误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按照水利部及广东省水利厅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还应登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和“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及时、主动、准确填报信用信息,并对已有信息进行核对、完善、更新,确保填报和更新的信息与“水利建设公开专栏”公示的信息相符。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填报的信用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

第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的初次录入、日常更新、数据运用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协会)监督管理。

第九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通过“水利建设公开专栏”查验已办理信用信息登记备案从业单位(企业)的基本信息及信用记录。

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通过“水利建设公开专栏”查验有关信息。

凡是“水利建设公开专栏”没有录入的工程业绩等有关信息,在工程招投标时不予认可。

第十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采用百分制形式进行综合评价,各单位(企业)办理完信息登记后,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

对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业绩情况,按《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记分标准(附件1),在“水利建设信用系统”给予信用加分;

对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发生的不良行为,按《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附件2)给予信用扣分;

综合评分≥200分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200分>综合评分≥120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120分>综合评分≥80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综合评分<80分的为D级,表示信用差。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按照认定标准根据其严重程度实行量化扣分制,通过量化和分值将其划分为轻微、较严重、严重三个等级:

(一)滚动一年周期内(连续365天),扣分值累计达到10分即认定一次轻微不良行为;

(二)滚动一年周期内(连续365天),扣分值累计达到20分即认定一次较严重不良行为;

(三)滚动一年周期内(连续365天),扣分值累计达到40分即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良好行为信用加分,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按照本办法附件3格式自行申报,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受委托的有关机构(协会)审核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加分。

第十三条不良行为信用扣分,由受委托的有关机构(协会)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报来的和由其他途径获得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材料审核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扣分。

第十四条实行信用信息公告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统计汇总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信用分值,并通过“水利建设公开专栏”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信用等级、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息向社会公告。不良行为公布期限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粤建法〔2013〕54号)执行,未列入其中的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告期限,参考执行,原则上为6个月至1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告期限为《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对应的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不良行为发生后,应立即进行整改。对整改到位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由其提出缩短轻微不良行为公告期限的申请,经建设单位复核,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缩短其轻微不良行为的公告期限,但缩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十六条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A级单位(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B级单位(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D级单位(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或采取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充分应用于本市水利工程招标活动中。

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等环节,应遵循诚信优先的原则。

综合评估法中,信用评价分值的权重应占总分的20%。

第十八条对存在较严重及以上不良行为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资质管理、日常监管等方面从严进行监管,且在公告期内一律不通过或不推荐其评优评奖。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严重不良行为公告期内,不得参与珠海市水利工程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不良行为认定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书材料: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方面存在不良行为而作出的处理文书;

(二)区级以上(含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协会在履职、工作过程中,发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而做出的整改通知书、监督简报、飞行检测通报、检(调)查结果通报、稽察结果通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处理文书;

(三)区级以上(含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类文书;

(四)区级以上(含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工程进行稽察、审计所形成的最终稽察报告或审计报告;

(五)人民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纪检监察机关针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处理文书;

(六)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每季度报送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材料。

第二十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础信息、资质许可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变更或撤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协会)在“水利建设信用系统”变更或删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相关业务,已办理登记的信用信息暂停使用:

(一)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包资格的;

(三)企业未通过工商年检或资质续期未通过的;

(四)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受委托的有关机构(协会)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应报而未报或所报的不良行为信息不真实、不及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信用信息认定及结果应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定机构应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举报和投诉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可对本办法附件进行补充、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记分标准(略)

2.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略)

3.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信用加分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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