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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拍卖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珠海市信用办     发布时间:2018-09-28 08:09

为加快推进我市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拍卖企业依法诚信从业,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发展,现印发《珠海市拍卖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商贸服务科反映。


珠海市商务局

2018910


珠海市拍卖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拍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等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范围内经批准已经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并持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及其分公司。

第三条拍卖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分级分类管理措施、信用信息公布等。

第四条珠海市拍卖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由珠海市商务局负责,发改、工商、税务、公安、海关等部门配合落实。

第二章信用分级分类评价

第五条拍卖企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年审情况:包括拍卖企业年审结果及落实整改要求的情况。

(二)行政处罚信息:包括拍卖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信息。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落实整改的情况。

(四)投诉举报信息:包括12345热线、信访、信函等途径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拍卖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累计记分制,按以下标准相应记分。

企业年审有以下情况的,记分周期为一年,记分标准为:

1.年审结果为“限期整改”的,记5分;

2.超过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记20分;

3.年审结果为“不合格”的,记30分;

4.拒不参加年审的,记45分。

(二)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周期为两年,记分标准为:

1.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受到责令整改等行政告诫的,一次记15分;

2.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一次记30分;

3.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行政许可的,一次记45分。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出现以下情况的,记分周期为两年,记分标准为:

1.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整改的,一次记5分;

2.超过时限仍未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到位的,一次记25分;

3.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次记45分。

(四)企业被投诉举报的,记分周期为一年,记分标准为:

1.经核实,投诉举报信息属实的,一次记5分;

2.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的,一次记10分;

3.对确实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的,一次记15分。

第七条拍卖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守信)、B(基本守信)、C(失信)、D(严重失信)四级。评分条件为:记分10分(含)以下认定为A级;记分20分(含)以下认定为B级;记分40分(含)以下认定为C级;记分40分(不含)以上认定为D级。

第三章信用分级分类应用

第八条每年拍卖企业年审结束后,珠海市商务局在一个月之内对拍卖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综合评定,收集各级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和行政处理情况信息,按照分级分类评价标准确定信用等级,并根据日常监管收集信息对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及时通过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将更新结果推送给有关部门及单位,对信用分类等级下降的企业进行重点提示。

第九条珠海市商务局及时将需公示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推送至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进行集中公示,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依法不能完全公开的信息,在发布前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珠海市商务局官方网站查询信用分类等级。

第十条参评拍卖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珠海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由珠海市商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给企业。

第十一条珠海市商务局按照守信便利、失信严管原则,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拍卖企业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一)A级企业:获得我市缉私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遴选资格;减少主动上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频次。

(二)B级企业:获得我市缉私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遴选资格;实施正常管理,每年至少检查12次。

(三)C级企业:依法从严管理,每年至少检查23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施约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D级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年至少检查34次;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施约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定等级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珠海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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