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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务员诚信道德行为指引》的通知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8-11-21 03:11

佛人社〔2015〕53号

各区委组织部、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诚实守信和思想道德建设,打造一支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人民满意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广东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佛山市个人信用建设工作方案》、《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行动方案(2014—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印发《佛山市公务员诚信道德行为指引》,本行为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0日
佛山市公务员诚信道德行为指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诚实守信和思想道德建设,打造一支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人民满意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广东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佛山市个人信用建设工作方案》、《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行动方案(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是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政治坚定 忠于国家

第三条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觉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与党和政府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二)加入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

(三)制造或传播谣言,影响社会安定;

(四)在应对突发事件、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逃避退缩,不敢负责。

第四条 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三章诚实守信 品行端正

第五条 公务员应在日常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中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发挥表率作用,时时处处维护公务员的良好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部门单位的对外服务承诺;

(二)工作中对服务对象“吃、拿、卡、要”;

(三)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违法活动;

(四)破坏生态环境,毁坏公共设施或文化古迹;

(五)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影响公职人员形象;

(六)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

(七)存在违背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不良行为;

(八)其他违反诚信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 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向上级汇报或向下级通报公务情况时,编造假情况,欺上瞒下;

(二)在接受组织调查取证和质询时,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三)在年龄、学历、履历、计生、职称等方面弄虚作假;

(四)揽功诿过,沽名钓誉。

第七条 在执行公务期间,着装得体,仪容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大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

(二)语言粗俗,举止不端。

第四章勤政为民 爱岗敬业

第八条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观念,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不断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疏远群众,对待群众态度冷淡、生硬、蛮横,对群众的疾苦和困难漠不关心,对群众反映的合理意见、要求置之不理;

(二)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第九条 加强业务学习,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本职岗位的专业知识、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积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当认真负责,保质保量,精益求精。不得敷衍塞责、相互推诿。有时限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必须尽快办结。

第五章廉洁从政克己奉公

第十条 忠于职守,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的各项廉政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为团体、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接受有业务往来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各种形式的“红包”;

(三)敲诈勒索财物,或利用婚丧嫁娶等敛财;

(四)其他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亲属,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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