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商务〔2020〕3号
市、区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家政服务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全面落实国家发改委等28部委《印发<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277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现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1月7日
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印发<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277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9〕878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9〕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家政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就我市家政服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家政服务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1)失信家政服务企业;(2)失信家政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家政服务领域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单位,负责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惩戒名单,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家政服务领域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由商务部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标准。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商务主管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失信企业和人员不可享受家政服务领域的支持政策,如培训补贴、企业培育、保险补贴等。(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2.对失信企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
3.各相关部门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对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
4.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
5.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实施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
7.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
8.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实施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9.限制申报科技项目。(实施单位:市科技局)
10.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11.在申请信贷融资、财产保险或办理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行为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
12.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实施单位:广东证监局)
13.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变更持有银行卡清算机构和非银行卡支付机构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批参考。(实施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14.在审批保险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以及在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广东银保监局)
15.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相关主体担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参考;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相关主体担任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考;对相关违法失信主体已成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予以重点关注;对相关违法失信主体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机构从业人员的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市场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惩戒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17.限制惩戒对象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
18.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等荣誉。(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一)市商务局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家政服务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同时,在“信用广州”网站、市商务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联合奖惩子系统获取家政服务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商务局。
四、联合惩戒动态管理
市商务局对家政服务领域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名单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更新家政服务领域失信责任主体信息,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则和程序实施或解除惩戒措施。依程序取消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公示或公示期限届满的,相关记录转为电子档案长期保存。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各有关单位可在惩戒时按相关具体规定或管理要求,确定惩戒时限。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件: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附录
附件
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