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交运函〔2019〕24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6部委《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74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6部委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粤发改信用〔2017〕291号)和《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穗府〔2019〕1号文)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我市交通运输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广州市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9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州市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制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6部委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74号文)和《广州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9〕1号)、《广州市信用办关于抓紧建立市级联合惩戒专项制度的函》(穗信用办函〔2019〕33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为针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特制订本制度。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各联合惩戒部门推送失信当事人信息,并在“信用广州”网站进行公示。
二、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1.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
对失信当事人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由市交通运输局实施。
2.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
对失信当事人依法采取取消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等措施。将失信状况作为失信当事人重新从事营业性运输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3.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依法予以限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4.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5.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对失信当事人申请用地或参与土地竞买进行必要限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6.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参与投标活动。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港务局、市城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7.限制取得安全生产、施工许可。
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予以限制。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8.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
为失信当事人新增项目的核准提供审慎性参考。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港务局、市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二)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
9.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监管。
对失信当事人从事货车生产、改装等经营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检查,对失信当事人加强道路查纠。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10.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
对矿山、水泥厂、大型砂石料场、大型建筑工地,煤炭、钢材、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进行排查,加强上述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督检查,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11.在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当事人的监管。
在货运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高速公路入口处等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当事人超限超载情况的重点监测,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上桥行驶。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实施。
1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将失信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不定期开展暗察暗访。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港务局、市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13.供保险费率厘定时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办理超限超载车辆运输保险业务及厘定相关费率的参考,对其采取提高费率、实行最高费率或增加风险费率、附加条款等措施。由广东银保监局实施。
14.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金融机构对失信当事人融资授信的参考,进行必要限制。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实施。
15.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
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从严予以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16.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对违反超限超载相关法律法规,被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失信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有关部门推送,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17.向社会公布。
失信当事人信息通过“信用广州”等网站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办公室实施。
(三)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
18.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依法依规限制失信当事人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19.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在实施投资、运输绿色通道等相关优惠性政策时,将失信状况作为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港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20.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在失信当事人纳税信用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市税务局实施。
21.限制失信当事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对已经在海关注册并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由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实施。
22.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申报评选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的失信当事人,不得推荐申报市级以上文明单位;有此类情况的市级文明单位,取消荣誉称号。对失信当事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实施。
23.限制在事业单位的相关任职。
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市委编办实施。
24.限制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
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25.其他措施。
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获得荣誉、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各有关部门实施。
三、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各有关部门推送失信当事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依法在“信用广州”等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本方案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对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四、联合惩戒的持续管理
失信当事人信息的公示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3年,公示届满后转为档案保存。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的对象,市交通运输局应及时在广州市公共信用大数据系统联合奖惩系统信息平台撤回。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市交通运输局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核实并反馈。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方案,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方案实施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者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