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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1-21 09:11
  

市、区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9年11月4日

 

广州市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962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8部委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粤发改信息〔2016〕75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国资委、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工商联、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广州市港务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和单位就针对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操作程序及依据

  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2.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药品零售经营活动。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

  4.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实施单位:各相关预算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2.在申请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依据。(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3.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

  4.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引导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实施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6.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7.在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实施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8.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9.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实施单位:广州市税务局

  10.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实施单位:市科技局)

  11.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有关单位

  12.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实施单位:市委网信办

  13.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广州”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

  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

  四、信用惩戒动态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药品零售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食品生产经营、药品零售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撤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药品零售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调整,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附录

  

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

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各相关预算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2、在申请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依据。

《201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二、申领条件

  201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2015 年10 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遵守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规定;2013 至2015 年在海关、工商、税务、外汇、检验检疫、粮食流通、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关于201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

  三、申请者基本条件

  (一)2015年10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进行了年度报告公示;

  (二)2013年至2015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行业自律等方面无违规记录;

  (三)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5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3、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各有关单位

4、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6、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

  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最近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

  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

  第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7、在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8、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2018年第177公告)

高级认证企业,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2年内均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般认证企业,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1年内均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18年第237号令)

(三十)“企业相关人员”,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9、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广州市税务局

10、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二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市科技局

11、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有关单位

12、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药品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令第37号)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市委网信办

13、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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