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9年11月4日
广州市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962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8部委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粤发改信息〔2016〕75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国资委、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工商联、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广州市港务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和单位就针对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操作程序及依据
(一)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2.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药品零售经营活动。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
4.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实施单位:各相关预算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2.在申请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依据。(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3.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
4.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引导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实施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6.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7.在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实施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8.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9.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实施单位:广州市税务局)
10.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实施单位:市科技局)
11.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有关单位)
12.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实施单位:市委网信办)
13.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广州”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
四、信用惩戒动态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药品零售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食品生产经营、药品零售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撤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药品零售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调整,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附录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