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工作关系着民生福祉,充分发挥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保障安全网、经济运行减震器等作用,有助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和民生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市人社局与增城区政府共同签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域改革试点战略合作协议》,全力把增城区打造成全市人社领域的改革试验田和先行示范区。增城区人社局加大劳监综合执法力度,全年处理劳资纠纷6068件,涉及2.75万人,涉及金额5.62亿元。强化“两法衔接”,移送公安部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7宗,涉及劳动者385人,涉及金额782.36万元,切实保障工人劳有所得、体面劳动。
建立在建工程项目劳资矛盾纠纷“三方管理机制”
增城区人社局以实施战略合作协议为新的动力,大胆创新实践,以做实做细在建工程项目“五项制度”(实名制、分账制、总包代发制、工人工资保证金制、工程款支付担保制)为基础、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劳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2021年6月,以朱村街开展在建工程项目根治欠薪制度和加强工地管理为试点,着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了由属地政府方、建设方、施工总承包方代表组成的“三方管理小组”工作机制,实现了“三个到位”,即属地政府代表重点做好指引和督导,压实实名制、分账制、工程进度款、人工费拨付等关键制度落实到位;建设单位代表重点落实按时足额分帐拨付工程进度款和人工费,监督监管总包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到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代表重点协调本单位落实各项根治欠薪制度,监督监管分包单位用工主体责任,自主申报关键信息台账到位。
试点工作明确了区、镇工作组织机构及“三方管理小组”项目工作机构,涵盖七项制度,包括台账管理制度、巡查监管制度、预警处置制度、纠纷隐患联动处置制度、处罚惩戒制度、会议制度、整改督导约谈制度,并列明政府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压实行业主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重点落实首次巡查和后续监管,实现对在建工程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系列制度落实情况监管和信息收集;依托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实现工程信息、施工状态、预警警示等信息共享;强化督导整改、联合执法和信用惩戒,推进各项根治欠薪制度落实。
据统计,开展朱村街试点以来,朱村街目前在建工程项目39个(占全区在建工程项目的11.4%)全部实现首次巡查和动态监管,劳纠案件个案同比略有上升,但多人次金额较大的案件同比下降10%,2022年春节后未发生风险隐患重点个案。2022年区人社局对全区332个在建项目落实根治欠薪制度情况开展拉网式联合检查,督促项目整改,顺利通过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增城区2021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在全市评为A级。2023年将中新镇、石滩镇扩大为试点单位,进一步增加试点覆盖面。
完善依法治理欠薪行为失信惩戒机制
2022年,为有效化解工程建设领域劳资纠纷,营造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的诚信氛围,打击转包、分包项目承包人恶意讨薪行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学习借鉴,建立增城区工程建设领域违法企业与不良班组通报机制,通过行业内部通报、平台共享等多渠道方式,向区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风险警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区人社局按季度汇总各成员单位拟通报的违法企业名单,组织会商会议,共同商定拟通报的违法企业名单并实施联合通报。
链接: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做好信用修复
1.广州华铖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B3E。2020年11月23日,增城区人社局接到26名劳动者投诉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经查,广州华铖服装有限公司拖欠26名劳动者从2020年9月至11月的工资共196032元,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失联,导致工人工资无法解决,且拖欠工资数额较大,情况较为恶劣,存在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事实行为,所拖欠的工资数额已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2021年1月15日,增城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广州华铖服装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月2日,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相关规定和程序,将该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2.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670。2021年12月19日,区人社局收到劳动者投诉该公司承接的新塘镇新力城项目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区人社局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穗增人社监字〔2021〕第325号),要求该公司配合调查,但该公司一直未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2022年1月21日,区人社局对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人社监字〔2021〕第325号),决定行政罚款1.4万元。2022年8月24日,该公司向区人社局书面申请对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信用修复。经调查,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2.8万元,其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已公示超7个月。根据《“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第五、六条规定,该用人单位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且公示期已满足最短公示期三个月。鉴于该公司属于一般失信行为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义务,经研究,同意其修复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