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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万里行】番禺区:识破网店篡改聊天记录假证据 助力诚信社会建设
发布日期:2022-11-30 18:11
来源:番禺区法院

  基本案情。常某与钟某通过社交软件相识,二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并在交往过程中,发生了金钱借贷关系。后二人感情破裂,常某以民间借贷向法院起诉钟某,要求其偿还双方交往期间的借款本金21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中,针对其中常某转账的6000元,双方却各执一词,更甚者,双方各自提交了完全相反的微信聊天记录。一时间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组织质证,慧眼识破假证据。常某主张,2022年5月,钟某开车途中撞伤行人,向常某借款6000元用于赔偿伤者。为证明其主张,常某向法官提供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是,钟某却答辩称该起交通事故系因常某在车上玩闹导致,常某转账的6000元系承担赔偿责任,其居然也提供了一份相同时间、内容却截然不同的微信聊天记录。一时间,案情变得扑朔迷离。为查明案件真相,经办该案的陈法官要求双方到庭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常某当庭出示手机中储存的原始聊天记录并播放语音,而钟某却无法提供原始聊天记录。在原告充足的证据下,钟某终于承认,其提交的聊天记录系伪造,当天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自己开车不小心,撞人后以赔偿伤者为由向常某借了6000元,实际最终只赔偿了伤者不到2000元。

  依法惩处,罚款当事人两万元。陈法官当庭训诫了钟某,告知其伪造证据、欺骗法官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因钟某故意伪造微信聊天记录等重要证据,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情节严重,故番禺法院决定对钟某罚款20000元,以示惩戒。钟某表示,他得知原告起诉后慌了手脚,一时头脑发热找网店伪造了微信聊天记录,企图以假乱真蒙混过关。钟某向法院递交了检讨书,对自己伪造证据的行为深刻反省并作出诚挚道歉。目前,钟某已缴纳罚款,并向常某支付所有借款本金,常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延伸职能,向平台发出司法建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法官敏锐注意到钟某可以轻易找到网店修改微信聊天记录这一细节。经详细询问钟某得知,当前网络平台有很多专营修改微信、QQ等社交软件聊天记录的店铺,修改后的聊天记录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虽然各网店在首页置顶声明,要求顾客不得将商品用于违法违规活动,但店家实际并未采取技术手段有效避免潜在的违法犯罪风险。为及时填补管理漏洞,从源头预防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问题,番禺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向相关网络平台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平台对涉案商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进一步加强平台监管职责,对类似服务进行下架整改,并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活动,倡导商家合法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法官说法。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微信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已成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形式之一。但是,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其内容极易被修改、截取。因此,在通过社交软件进行资金往来、合同订立等重大事项时,各位当事人应注意保存完整原始记录,做好数据备份,同时在诉讼活动中诚实守信,切勿通过伪造证据等违法手段欺骗法庭、攫取非法利益。相关商家也应依法依规经营,尽到注意义务,在修改聊天记录时应增加可供辨别的标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若当事人或相关商家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将依法被处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